一、案情简介:
陈某,男,重庆沙坪坝区人,2014年1月与邻居范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双方均由不同程度受伤。
二、接受委托:
委托人陈某因其被邻居范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法律帮助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接案后,智豪律师详细听取其对本案的陈述,在代理过程中多次与其交流案情,告知法律规定及代理进展情况。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讨论了故意伤害中轻伤和轻微伤认定标准,赔偿标准,如何收集及提交证据等问题。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代理:
1. 申请伤情鉴定。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带领陈某至办案派出所了解情况,由于双方在打斗中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对方伤情相对较重,公安机关尚未对双方进行伤情鉴定,智豪律师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做出伤情鉴定。
2. 参与调解。
本案因为系互殴行为,双方均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若经伤情鉴定,双方均有可能构成轻微伤以上伤情,若构成轻微伤,双方均有可能受到治安处罚。因此,智豪律师向陈某及其家属讲解法律规定及伤情鉴定相关规定,陈某明确知晓可能的法律后果。
代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表达了愿意调解结案的意愿。智豪律师于2014年2月11日与委托人及其家属至派出所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民警主持,由于对方要求陈某进行高额赔偿,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当日未达成调解协议。
之后,通过办案民警及代理律师的联系沟通,对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双方同意再次进行调解,于2014年2月15日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鉴于双方均有伤情,双方互相赔礼道歉,并约定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均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五、案件结果:
本案经智豪律师代理,当事人双方成功调解,达成互相谅解协议,双方均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以治安调解结案。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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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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