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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男子无证酒驾奥迪车造成交通事故 智豪辩护获缓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2-21
魏某,男,个体户。2016年8月从外地来到重庆做生意,并与生意朋友饮酒吃饭。数小时后,魏某以为酒精已经散去,便开着朋友的奥迪车,准备回住处。开出不到800米,便在一个红绿灯路口撞上一辆车,对方司机随即下车要求处理,发现魏某饮酒,并报警。魏某见对方报警,便坐在车内等待警察过来处理。随后,魏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车的全部过程,承认自己驾照已过期的事实。公安机关认定魏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对魏某罚款2000元,并以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魏某离开公安机关后,通过朋友介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团队了解其案情后,向其提供法律咨询:按照魏某当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即血液酒精含量接近300毫克/100毫升,魏某肯定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即便血检结果可能有所降低,应也不影响入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尽量搜集罪轻的证据,做罪轻辩护。魏某经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智豪团队担任辩护人。
由于本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并将本案提交律所集体讨论。讨论后认为,本案魏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魏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繁华路段,造成交通事故,无证驾驶,依法酌定从重处罚,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魏某具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尤其是魏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原地等待,无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魏某案发后与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从轻辩护思路,智豪团队在法庭上提出从轻处罚、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并提出在中央试行认罪认罚制度的背景下,魏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应得到法律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法庭听取并采纳了智豪团队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魏某宣告缓刑。庭上,审判长还对魏某进行了法治教育。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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