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罗某作为重庆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与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2台电梯供货和维护保养合同,电梯安装完毕后,电梯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但因提供的电梯商标与合同约定的商标有出入,故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发放合格证明,电梯未取得运营资格。
罗某长期经营电梯代理销售和维护工作,在此之前一直是苏州A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地区的代理商,向客户提供A电梯的产品及维护服务。在本案罗某与某建设集团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后,正逢苏州A电梯有限公司内部负责人变动,且工厂停止生产电梯。为履行合同,罗某与苏州A电梯负责人协商,由罗某负责找其他电梯生产企业生产电梯,并贴A公司商标。同时,因A电梯公司已没有正常经营,公司印章不能使用,其负责人要求罗某私刻A公司印章用于已安装电梯的质量检测和维护申请手续办理。
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电梯审核过程中,发现上述商标和印章问题,因此未对该两台电梯发放合格证,并对印章进行鉴定,将收集的材料送交某区公安局经侦支队。要求进行刑事立案并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
罗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未办理任何强制措施,罗某特委托智豪律师为其代理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若案件正式刑事立案后代理刑事案件辩护。
法律服务:
智豪律师经研究后认为,从本案案情委托人罗某可能涉嫌罪名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
智豪律师根据本案情况,就上述相关罪名对委托人进行了专业法律分析: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委托人提供的电梯已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并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已有行政结论的前提下,不应以此罪名追究委托人的刑事责任。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此两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在本案中,委托人虽在其他同类产品上使用了A电梯商标,但该使用是经过了A公司负责人许可,虽未签订任何书面文件,但应向该负责人调查予以核实。经智豪律师向公安和质监局提出该问题,向该负责人予以核实,证明委托人使用A电梯商标确系得到了A公司的口头授权,行为得到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因此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伪造公司印章罪。由于质监局将委托人申请质检所用印章与A公司印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不一致。因此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虽然伪造印章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范围,对于印章所有人是否有许可行为不影响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但在本案中,委托人本身就是苏州A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地区的代理商,此前办理合同及质检相关手续均是交由A公司盖章。在本案中,也有证据证明确属A公司内部问题造成该段时间无法盖章的事实,并且是A公司授意委托人私刻印章以完成电梯销售合同。因此,在本案中委托人的行为并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未将印章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委托人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案件结果:
经智豪律师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公安机关认可智豪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要求委托人与某建设集团依据民事合同关系自行处理。
在智豪律师的帮助下,经与某建设集团多番沟通,最终委托人与某建设集团达成新的电梯改造协议,以其他品牌和型号的电梯对原有电梯进行替换,并取得了合格证,以民事和解形式结案。
智豪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协助当事人与电梯业主进行协商,申请并配合公安机关、质监局调取证据及证人证言,最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当事人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