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徐某因工程款纠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三十余万元,徐某索回工程款170余万元,智豪律师促成双方调解,成功不起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
取保候审。
起诉书意见书指控:2014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徐某邀约其工友等四十余人到被害公司结算工程款,徐某指使其工友四十余人对被害公司的会议室、财务室及经理办公室内的办公桌椅、沙发、电脑以及文件柜等物品进行砸抢,造成公司损失价值约20余万元。
案件经过:
2014年1月13日,本案案发后,当地街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节,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协商被害单位愿意将拖欠徐某的工程款170余万元如数支付。
为了报复,被害单位以刑事控告为由故意夸大损失金额,要求徐某赔偿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金额。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故被害单位不要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2015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徐某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立案侦查。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经团队讨论研究后,一致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双方达成和解,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争取不起诉。因此,智豪律师制定了两方面的辩护策略:一方面,智豪律师根据现有证据情况,从法律、程序上指出本案存在的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另一方面,智豪律师积极联系被害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希望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根据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智豪律师深谙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的立场和态度:被害人的诉求。学者和专家通常批判我国刑事诉讼中忽视了被害人,被害人被排斥在庭审之外,造成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然而,实践却并不完全如此,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往往被害人的态度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有很大的作用。智豪所曾代理一起诈骗案件中,因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赃几百万元,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法院以“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条款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回到这个本案。因被害单位意图借此获得巨额赔偿,智豪律师前几次与被害单位的协商最终都无功而返。随后,智豪律师和检察院达成一致,通过检察院做被害方的工作,明确向被害方指出: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刑事案件来发财,既然嫌疑人有协商赔偿的意愿,希望被害方也能够拿出配合的态度,双方能够妥善的化解矛盾。
经过智豪律师的多方努力,最终在检察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徐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被害方32万余元,被害方对徐某予以谅解。
拿到谅解后,智豪律师找到公诉人,可以大胆的提出:希望贵院考虑到徐某涉案的情节,结合事后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恳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结果:
2016年2月1日,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为徐某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智豪律师通过不懈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好的结果,更在于和检察院在同一条战线上,不仅为了案件本身,更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而努力。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