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男,1968年生人,广西人,小学文化程度,2014年5月因涉嫌
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依法逮捕。
吴某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2013年3月刑满释放,同年12月至2014年5月,在重庆江北区等地趁被害人锁车时利用汽车信号干扰器进行干扰,在被害人离去后打开车门行窃,前后共计4次,盗得12余万元及挎包等其他物品,后被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据此,吴某盗窃12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且属于累犯,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应当从重处罚。
智豪辩护
(一)律师介入
吴某被依法刑拘后,其家属打听到到重庆乃至西南唯一一家专做刑辩的律师事务所——智豪律师事务所,耳闻不如一见,家属在网上查到智豪律师事务说的位置后,直接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看到智豪所如此大的规模,家属坚信她们找对地方了,在接受了智豪律师提供的免费咨询服务后,家属更是坚定了自己的信心,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其做刑事辩护。
(二)律师会见
本案属于区县的案件,开车也需要3个小时左右,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的次日,从凌晨5点出发,赶往
看守所时,看守所工作人员还没有上班,智豪律师在看守所外等候了大半小时,才得以会见。在家属来咨询时,智豪律师听说民警等人有暴力取证的现象,智豪律师第一次会见便向当事人核实了情况,智豪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传授了一些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有效方法。
智豪律师回到主城后,除了多次会见,智豪律师还不时地和当事人通书信,让当事人深刻的感受到,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拥有智豪的整个团队在为其辩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试图从金额及证据方面进行辩护,在智豪每周一次的团队会议上,智豪律师先介绍了本案的情况,再介绍了他自己的辩护思路与方向,智豪的其他律师不局限于主办律师的辩护方向,从多角度的分析问题,再从各个方面寻找突破口,最终,本案的讨论充分地发挥了智豪团队的力量,不仅对主办律师原有的观点进行了丰富润色,还增加了一些主办律师没有想到的辩护观点。
(四)具体辩护方案
在法庭上,智豪律师智者无畏、毫厘必争,为吴某进行了有理有据、精彩绝伦的辩护:第一、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第二、吴某主动上交赃款,使得大部分赃款得以追回,表明其真诚悔罪,建议从轻处罚;第三,吴某在被羁押期间和庭审过程中一直表示愿意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表明其有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改过自新,人身危险性小,建议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在智豪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庭全部采纳了主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一结果对吴某和其家人而言,都是始料未及的,当事人和家属都表示,如此满意的判决结果多亏了智豪律师认真负责的辩护,如果没有智豪律师的精彩辩护,吴某的合法权益不可能得到如此充分的保障!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