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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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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犯盗窃罪经智豪律师辩护轻判罚金1000元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8-13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由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某日晚上,被告李某等五人驾车前往某通信基站,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安装在基站内的4节铅酸蓄电池盗走,价值2394元。同日,李某等人将赃物运至重庆某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2600元,李某分得赃款650元。
辩护方案:
李某在取保候审后,通过四处打听重庆知名优秀刑辩律师后慕名来到智豪律所委托辩护,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了资深律师主办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
在智豪律所接受委托时,检察院已经将李某等被告向法院提起公诉。主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被告人多次会谈详细了解了案情,与承办法官多次交换意见,充分查阅搜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并按照智豪律所办案要求,将本案提交智豪刑辩精英律师团队进行了两次会议讨论。讨论认为:通过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和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但检察院并没有对李某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因此若我们为李某争取到自首情节的认定,可大大降低对李某的刑罚。开庭前,主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会议讨论形成的书面辩护词,提出:1、李某在未被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仅在警方电话联系其自首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李某是受要约参与共同犯罪,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没负责选择作案地点和联系销赃,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3、被告李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且只参加过一次犯罪活动,量刑时应当区别于其他多次参与犯罪的被告人对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15%以下;4、李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5、李某愿意退赔并交纳罚金。请求法庭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李某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庭审中,主办律师着重向法庭分析了对李某自首情节的认定,并提交侦查阶段相关卷宗予以质证。经过主办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主办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减轻判处李某罚金1000元。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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