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为主体时表现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为主体时表现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适用中主要掌握以下三点:
1、本罪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利用影响力。
利用影响力,是本罪与受贿犯罪的质的区别。按照条文规定,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这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形成的影响力。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形成的影响力。
三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形成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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