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与非罪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通过虚报、冒领等违法手段套取国有财产,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奖金、津贴,或者是将作为小金库资金,用于公务接待或其他开支,这种行为应如何认定。分歧焦点主要是“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去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罪与非罪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去向”符合国家规定,就不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属违纪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来源”违反国家规定,甚至违法,“去向”尽管符合国家大政策,也属于一种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前一种观点。即尽管“来源”违反国家规定,但“去向”不同会影响到罪与非罪。如拆迁办受委托从事征地拆迁过程中,通过虚构、虚增等方式,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或者是农委、农技站等单位,在协助企业申领国家涉农补贴过程中,套取国家补贴款,这都属于“来源”违法情形,如果将这些拆迁补偿款或国家补贴作为福利发放给个人,即“去向”违反法律规定,一般都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或贪污犯罪,如果是用作矛盾协调、公务接待等,而非直接给予个人,即“去向”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则一般不做犯罪处理。还有单位以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造成企业成本增大、利润减少,这就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这里资金“来源”是企业利润,符合法律规定,但资金是用于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直接用于个人,“去向”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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