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关于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意见
(苏公厅[1999]434号)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如下:
一、实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之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受灾20户以上的;
(四)重伤1人以上不足3人、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受灾10户以上不足20户,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导致死亡3人以上的;
(二)导致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
(三)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四)受灾30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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