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四)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七)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的。
(八)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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