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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44********,汉族,小学文化,原宣汉县东**乡**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住所地同户籍地,2016年3月4日因涉嫌
贪污罪,经本院决定,由宣汉县公安局对其执行
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原宣汉县东**乡**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住所地同户籍地,2016年3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由宣汉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2017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被告人符某某、张某某因垫交税费分别借给东林乡红豆村20000元和16918元。2005年宣汉县财政局对二人以上债务进行了锁定、核实,并公告拟发放化债资金偿还该类债务。2010年,时任宣汉县东**乡**村党支部书记的符某某与时任红豆村村委会主任的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红豆村的资金偿还了二人与红豆村的债务,随后符某某卸任,由张某某担任红豆村党支部书记。后在国家垫交税费化债过程中,村镇、财政局多次核实债务,2012年12月,新村主任持化债表格分别向符某某、张某某核实债务并签章确认。2013年1月30日,化债款分别打入符某某、张某某账户。二人随后将已偿还的债款归个人使用。2014年10月,乡镇、财政局开会称要严查虚报化债资金问题,二人遂相约向乡财政所退还钱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诈骗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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