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
因涉嫌犯
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
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抗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大瓦窑世纪华联超市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出租车专用发票11张,经鉴定为真发票。
2017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圆明园地铁站C口附近,以人民币277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出租车专用发票879张,经鉴定为真发票。
被告人孟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王某1、姚某、王某2的证言,涉案发票照片,聊天记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向他人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孟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
第四款 ,
第二十三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青龙桥派出所的涉案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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