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庄金明,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
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磊、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梁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其母亲王XX与刘XX发生纠纷后,在槐店镇西环路加油站持木棍将刘XX头部打伤,造成刘XX左侧颞骨线性骨折。
经法医鉴定,刘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刘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刘XX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李XX、王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照片、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