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到商城县双椿铺镇宋岗村彭某某家,因琐事与彭某某发生厮打。
厮打中,被告人程某某用拳头对彭某某鼻子打一拳,致其鼻部受伤。
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彭某某鼻骨骨折,属轻伤。
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人蔡XX、程X、胡XX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