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至于什么人员、何种单位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应根据《枪支管理办法》确定。非法持有枪支的人,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成立本罪。客观行为内容为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非法出租,是指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则成立
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出借,一般是指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但是,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给他人的,可以评价为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的对方,应是没有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人员与单位换言之,将公务用枪出租、出借给其他具有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人员与单位的,不宜认定为本罪。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务用枪,却故意非法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其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类型犯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但"造成严重后果"宜理解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即可。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的,成立本罪与相应的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人将枪支、弹药出租、出借给他人的,对双方均以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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