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认定
信用卡严禁出售、购买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这既是中国信用卡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国际社会在信用卡管理中的通行做法,而出售、购买或者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则更是为法律所禁止[6]。如果放纵上述行为将会导致伪造的信用卡和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在社会上蔓延、泛滥,严重危及银行业资金安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对于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的主观方面,行为人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才可构成此罪。出售、购买的本质在于有偿转让、取得物的所有权,提供、接受是指将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无偿转让他人或从他人取得。因此,对“持有方”及其相对方,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仅需其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仍交付转让他人或从他人取得即成立本罪[7]。
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定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案件时,首先应当尽可能查清伪造的信用卡的来源,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分子自己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来源的情况下才能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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