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
 
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江西省南城县人,住江西省南城县。
 
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稂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6月底,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工作的吉水县城“伐木累”网咖内捡到一张名叫胡某的身份证。
 
因经济压力大,徐某某想到用该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然后进行按揭购手机换钱。
 
7月1日,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徐某某持胡某的身份证在吉水建设银行内办理了一张银行卡。
 
随后,徐某某用胡某的身份证及用该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到县城艺术广场“开通手机店”办理了手机按揭业务,交300元就购买了一部价值2799元的手机。
 
当日,徐某某通过其妻子王某将手机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罗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人身份证骗领一张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的规定,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胡某的身份证及用该身份证办理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复印件、开通手机广场出具的手机销售凭证及贷款按揭资料、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表、建设银行吉水支行出具的信用卡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材料、发还物品清单及收条,证人胡某、廖某、王某、罗某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骗取财物,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人身份证骗领一张信用卡,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