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某某,男。
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孟某某于2007年9月,冒用同事唐××的身份,在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上海银行骗领了1张卡号为4026742216××××××的信用卡并使用。
2011年1月7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曹×的证言,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签购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鉴于其是初犯,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项 )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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