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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宋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企业职工,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丹霍路****,现住辽宁省彰武县镇东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宋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2015年4月15日廊坊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4月22日经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廊坊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由廊坊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5月28日移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3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15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3年某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研发团队对“色氨酸生产技术”进行研发,被告人宋某是研发团队成员,与某公司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工作期间被告人宋某私自索要了一份该“色氨酸生产技术”的电子版并存放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2013年8月宋某辞职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宋某以网名“某”在互联网“发酵人论坛”上发帖公布“色氨酸提取方案”,内容与某公司研发的“色氨酸生产技术”一致。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公司色氨酸提取技术在2013年10月16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系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披露的信息与某公司的“色氨酸生产技术”实质上相同。经审计某公司的“色氨酸生产技术”研发成本为168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研发立项报告、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色氨酸提取方案披露帖文档、发帖IP和注册信息、员工履历表、员工离职审批表、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查新专项报告;
5.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披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某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邢留墨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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