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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永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云霄县蒲美镇认识了一名自称“方某某”的男子,让其到阳泉做走私卷烟生意。
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名叫“杨某某”的河南省人的身份证从事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生意。
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将价值20000元的中华、软云、芙蓉王卷烟出售给阳泉市桥北街赵某某的烟酒店。
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到阳泉市推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与平定县烟酒行茶庄经营者刘某某达成购烟协议。
刘某某付给被告人张某某5万元卷烟预付款。
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快递销售给刘某某卷烟,经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全部为假冒伪劣卷烟,涉案金额为69500元。
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故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作了如实供述。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云霄县蒲美镇认识了一名自称“方某某”的男子,让其到阳泉做走私卷烟生意。
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名叫“杨某某”的河南省人的身份证从事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生意。
2014年9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到阳泉市推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与平定县烟酒茶庄经营者刘某某达成购烟协议。
刘某某付给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5万元卷烟预付款,由被告人张某某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通过国通快递送到阳泉市鸿龙小区国通快递公司。
2014年9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以每条5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牡丹卷烟4件(每件50条),每条40元的价格黄金叶卷烟1件(1件50条),共计人民币12000元。
同年9月底,又以每条5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牡丹卷烟5件(每件50条),共计人民币12500元。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每条60元的价格将15件750条牡丹卷烟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通过国通快递送到阳泉市鸿龙小区国通快递公司。
同年10月6日,刘某某在阳泉市鸿龙小区通过国通快递接取卷烟,在取货过程中被阳泉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被查获的卷烟为750条牡丹卷烟,共计人民币45000元。
经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牡丹卷烟750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9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阳泉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山西省阳泉市烟草专卖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阳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案件来源;(2)证人刘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等证实其系平定县烟酒茶庄经营者,2014年一个操南方口音的人在平定县东升市场推销卷烟,刘某某付给对方5万元卷烟预付款,在2014年9月下旬从对方处购进牡丹卷烟4件(1件50条,每条50元),黄金叶卷烟1件(50条,每条40元),全是假冒伪劣卷烟,共12000元;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购买牡丹卷烟5件(1件50条,每条50元)全是假冒伪劣卷烟,共12500元;2014年9月的一天,购买牡丹卷烟750条(每条60元)全部是假烟,共45000元,2014年10月6日全部被阳泉市烟草专卖局查扣了;我都是驾驶自己的白色本田crv汽车去阳泉鸿龙小区国通快递取烟以及其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3)证人赵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以前在阳泉市桥北街经营着一家烟酒店,2013年和一个南方口音的人购买过假冒伪劣卷烟以及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4)证人岳某某、白某某、贾某某证言证实从刘某某处购买过卷烟的情节;(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系阳泉市国通快递的老板,店的地址在阳泉鸿龙小区。
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有一个本地男性驾驶着一辆白色本田crv车来取货,不知道什么货,我们不能随便拆客人的货物等情节;(6)证人杨某某的身份证以及证言证实其身份情况,我的身份证丢失过两次,我也没有借给任何人使用过,我没有去过山西省也没有去过广东省揭阳市的情况;(7)证人胡某某证言、辨认笔录、金乐休闲会所结账单证实其系广东汕头市和平镇金乐休闲会所收银员,有一个持杨某某证件的人在我们店里住过以及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就是持杨某某身份证件入住我们酒店的人;(8)王某甲、被告人张某某的银行单据等证据证实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的情节;(9)阳泉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情况说明证实侦办人员前往广东省汕头市金乐休闲会所调取相关人员住宿视频资料时,因该会所视频资料已超保存期限,未能调取相关视频资料的情况;(10)国通快递跟踪记录单据证实涉案物品物流及派送情况;(11)山西省阳泉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烟草专卖清单证实查扣牡丹卷烟750条的情节;(12)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牡丹卷烟750条全部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情节;(13)阳泉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中“方某某”男子,我队民警多次前往阳泉、平定县及福建等地调查该男子情况,但未查到“方某某”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赵某某的笔录、辨认和张某某供述等认为张某某销售给赵某某2万余元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14)平定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关于赵某某购买张某某香烟一事,由于没有相应的实物鉴别检验报告,缺乏主要定罪证据,加之当时交易金额为2万元不符合非法经营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故我局在起诉时对赵某某向张某某购买香烟是否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非法经营罪不予认定的情节;(15)阳泉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情况;(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17)被告人供述。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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