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沙家乐福芙蓉店生鲜处鱼课课长,住长沙县星沙镇高沙村龙塘组。
 
因本案于2007年9月21日被拘留,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秋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原系长沙家乐福芙蓉店生鲜处鱼课课长。
 
2007年9月中上旬,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向供货商卢某某索要现金15000,讲以后会关照卢。
 
卢某某无奈于同年9月20日晚9点左右在长沙市建湘路女书茶楼给了12000元现金给被告人周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原系长沙家乐福芙蓉店生鲜处鱼课课长,下管几个供货商,具有销售管理、订货控制、商品质量控制等职责。
 
2007年9月中上旬,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向供货商卢某某索要现金15000,讲以后会关照卢。
 
卢某某无奈于同年9月20日晚9点左右在长沙市建湘路女书茶楼给了12000元现金给被告人周某某。
 
案发后,现金12000元已追缴发还给卢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证明了案发和抓获被告人的经过;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周某某收受贿赂的事实;3、证人周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短信息照片、现金照片;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6、工作证明、离职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原系长沙家乐福芙蓉店生鲜处鱼课课长,下管几个供货商,具有销售管理、订货控制、商品质量控制等职责的事实;7、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8、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的情况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愿意对其实施帮助教育,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