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兰州市城关区。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尚伦生,系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第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岩、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尚伦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主管某项目工程期间,利用向外承包住宅楼外墙保温工程的便利条件,在办公室内,收受王某某、郝某某送的人民币5万元。
 
破案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赔全部赃款。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请依法判处。
 
对此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构成自首,且有退赔赃款的情节,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主管某项目工程期间,利用向外承包住宅楼外墙保温工程的便利条件,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西侧桥门清真寺门口,收受王某某、郝某某送的人民币5万元。
 
破案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王某某、郝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工程施工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某股份有限公司任命决定、情况说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收条、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本案是行贿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以电话传讯的方式通知其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赃款的意见,符合本案的查证的事实,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正常管理活动,惩罚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