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谢某,男,从事长途货运工作,被控按每颗0.5元价格从云南景洪将毒品麻古22万颗运输回重庆后交给他人。后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
接受委托:
谢某到案后,其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谢某家属看到智豪律师的专业和实力,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三、
团队讨论: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并到
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发现了本案中存在证明嫌疑人谢某系受他人指示运输毒品的证据,并提交团队会议讨论。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
四、律师辩护:
1.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量刑情节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全案证据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为杜某某制定最佳辩护方案。智豪律师提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谢某系运输毒品行为的犯意提起者。由于本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谢某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智豪律师在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时就对谢某的作用地位尽全力争取。
2.从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两方面为谢某争取轻刑
庭审中,智豪律师就公诉人当庭举示的证据一一质证,提出同案人供述存在先证后供情况,不排除诱供可能。且如此大量毒品,每个人的供述均不一致,有说10包,有说15包,有说7.8包,不能客观反映案件指控事实。同案人杨某证实其要求谢某运输毒品,但交付毒品的两名被告人并没有证实将装有毒品的蜂蜜桶交给谢某,而被告人一直供述其没有运输毒品,辩方认为证据链条断裂,不能形成锁链,指控事实不清。此外接收毒品的同案人供述就指认谢某运输毒品事实存在推断性语言,就证明该事实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综合以上问题,恳请法院对谢某从轻处罚,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谢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