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广东人,起诉书指控其于2015年4月广东运输毒品30公斤到重庆,后被重庆市某公安机关抓获。
二、接受委托
张某某被抓获后,张某某家属慕名前来智豪所咨询,经过律师对家属所了解的基本案情的讲解和分析,张某某的家属认识到智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法律功底,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代理一审辩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在对案情和证据情况有了基本的认识与把握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交智豪刑辩团队集体讨论,为当事人制定最佳辩护方案及分析案件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应对方案。团队讨论中,智豪全所律师通过以往亲办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并建议智豪律师抓住张某某系被他人指使参与犯罪一点进行辩护。
四、律师辩护
1.审查起诉阶段就当事人的作用地位与承办人进行沟通
智豪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发现,本案中嫌疑人系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可以认定为从犯。同时,本案同案人系被告人提供线索后被抓获,可能构成检举立功。因此,智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积极沟通,要求检察院查明同案人抓获与当事人的检举有无关联,落实张某某可能具有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2.庭审辩护成功为张某某保命
根据相关刑事政策,张某某虽然系第二被告人,但本案涉案毒品属于数量特别巨大,极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智豪律师尽心尽责,在本案中积极与办案机关承办人沟通,相关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到好的判决结果。在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在本案中地位作用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减轻处罚。从犯意提起者来看,张某某并非犯意提起者,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从利润分配来看,张某某获利较少,罪行相对较轻;从客观行为上看,张某某仅是受雇佣运输毒品,仅为促成交易起了次要、辅助作用。从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是为养家糊口、挣钱还债而误入歧途,犯罪动机较为纯真,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信智豪律师提出的不应判处张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