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根据该立案标准,一般认为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范围:一是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是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情节严重:(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对介绍贿赂情节严重问题应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综合分析判断:
1.结合介绍贿赂的动机、目的判断情节是否严重
2.结合介绍贿赂的次数判断情节是否严重
3.结合介绍贿赂行为的客观要素判断情节是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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