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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如何认定情节是否严重

如何认定情节是否严重
 
   1997年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对介绍贿赂罪作了如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介绍贿赂,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作为“贿托”的介绍贿赂人在这些不光彩的交易中穿针引线,牵线搭桥,充当“贿赂掮客”的角色,对行贿受贿的成功起到了重要作用。介绍贿赂行为的大量存在是促成或导致腐败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腐败社会的一大“毒瘤”,因此,对于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要规定为犯罪并依法予以惩处。从介绍贿赂罪的立法沿革看,[1]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内容,这表明现行立法特别强调,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情节是否严重的正确判断对本罪的准确认定极为重要,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区分。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对什么样的情形算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确有必要对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标准问题予以研究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根据该立案标准,一般认为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范围:一是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是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情节严重:(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对介绍贿赂情节严重问题应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综合分析判断:
 
   1.结合介绍贿赂的动机、目的判断情节是否严重
 
   2.结合介绍贿赂的次数判断情节是否严重
 
   3.结合介绍贿赂行为的客观要素判断情节是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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