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
理论界对介绍贿赂罪的存与废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在刑法修订前,持取消说的人就认为介绍贿赂可以分别作为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教唆犯、帮助犯看待,没有必要规定独立的罪名。刑法修订后,仍有不少学者主张取消这一不切实际、没有必要的罪名,对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的立法价值提出质疑。持保留说者则认为,介绍贿赂的主体是不依赖于受贿和行贿方的第三者,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共犯有区别,介绍贿赂罪是一独立的罪名。最近,有的人还根据介绍贿赂罪法定最高刑只有有期徒刑3年的现实,从不将介绍贿赂的实行行为解释为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就会出现重罪轻判这一角度对介绍贿赂罪独立成罪的价值提出质疑,并主张介绍贿赂罪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在行贿人或者受贿人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介绍贿赂行为应以行贿、受贿的共犯论处。只有在行贿人、受贿人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介绍人的行为方可能构成犯罪。从此意义出发,介绍贿赂罪只起到一种补漏的作用(以下简称补漏说)。由上可见,介绍贿赂罪独立成罪不仅是一个立法问题,也是司法问题,如果不从理论上予以澄清,在实践中就容易混淆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和行贿罪共犯的界限。事实上,由于理论上的混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和行贿罪共犯的区分往往存在争议,已经成为司法疑难问题。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