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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

被告人徐某某,男,生于1962年6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
 
2016年1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因病看守所不予收押,现被依法监视居住。
 
2007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4个月;2009年3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2月7日因病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10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1月8日因病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4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未执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6)第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湾23号302家中,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当场从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查获赌资100元,从陈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1、抓获经过;2、证人陈某某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毒品鉴定意见书;5、前科材料;6、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处以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继续贩卖毒品,属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其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2016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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