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佘X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辩护词(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佘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结合法庭调查和有关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观点:辩护人认为:第一,佘X对电动车内的毒品不明知,不应承担责任;佘X与胡X约定购买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第三,佘X房间内查获的毒品是用于本人吸食,不应计入犯罪数量。希望二审法院审查全案证据,对本案作出准确的认定。
 
一、佘X对电动车内的毒品不知情,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证实佘X明知电动车尾箱内存放有毒品,佘X具有对毒品的控制权及处置权。”
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佘X明知电动车尾箱内存放有毒品,而是通过证明佘X打开过电动车后备箱、有翻动动作,根据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推定”佘X对电动车后背箱内的毒品主观明知。
作为一种替代性证明方式,若辩方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有相反证据,那么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以下事实可以证明一审判决的推定逻辑不严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1.电动车非佘X所有,根据监控录像证实,201*年4月3日22:47:35,一女性驾驶倍特电动车停放在**公馆小区次入口,后联系佘X,随后该电动车一直留在这里。可以部分印证佘X的供述,即该电动车是“贼车”,是佘X帮一个叫“东东”的朋友从另一个叫“小江”的朋友那里买的,暂时停放在佘X这里。
2.监控录像是一审判决推定佘X主观明知的关键,但存在以下问题:201*年*月5日,佘X将电动车从租住小区次入口骑到主入口停放,15:08—15:12,长达4分多钟的监控盲区,佘X陈述去超市购物。监控录像无法连续、完整的反映电动车的全程状况,无法排除他人放入的合理怀疑。
3.监控视频显示201*年*月5日11:46、15:08,*月6日22:58、23:02,*月8日15:54,佘X前后五次打开电动车后备箱,并有翻动的行为,佘X均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佘X打开电动车后备箱时并没有发现里面有毒品,监控录像不能直接证实佘X打开电动车放入或取出毒品。
4.201*年5余20日沙坪坝公安分局覃家岗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没有在毒品外包装上提取检测到指纹、DNA痕迹。通过监控视频也可以发现,佘X打开电动车后备箱是没有戴手套等东西,如果佘X碰过毒品外包装,即使不留下指纹,也必定留下DNA痕迹。这一点也可以反证佘X对电动车后备箱内的毒品可能确实不知情。
5.如果佘X明知电动车后备箱内的毒品,在和胡X交易之前,应当是从中取出适量的毒品,分装、称量后,做好充分准备。但本案中,佘X只是在路边等胡X,可以部分印证佘X的供述,“收了胡X的钱再帮他找毒品”。
 
二、民警在佘X租住房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0.9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6克),是佘X用于个人吸食,不应计入犯罪数量
1.从佘X供述分析,佘X在庭前和一审庭审中均供述,租住房内查获的毒品是他本人所有,且是用于个人吸食的。
201*年*月12日供述,“一袋9颗麻古、一袋3颗麻古、一包用一元纸币包裹的海洛因粉末、一袋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海洛因,这些毒品是我的。”
佘X在一审庭审中称“麻古是我用来吸食的,海洛因不知谁放在我这里的”;“房子内的毒品我认了,海洛因反正从我房间内搜到的,我就认了。”
2.从毒品的数量分析,租住房内查获麻古12颗,合计1.16克,按照佘X的供述可以供他吸食…………天;海洛因0.91克,按照佘X的供述,用于本人吸食还是其他人留下来的。
3.从毒品的包装、摆放位置分析,租住房内查获的毒品散放在四个不同的位置,且分别用纸巾、一元纸币等外包装,比较符合个人吸食毒品的情况。
搜查笔录:从客厅电脑桌上查获用一元纸币包裹的海洛因0.4克;从卧室衣柜第二格鞋盒内查获麻古9颗,0.84克;从卧室衣柜第二格角落里查获一小袋用白色纸巾包裹的麻古3颗,0.32克;从卧室床垫下查获用白色纸巾包裹一小袋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0.51克。(67页)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