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林xx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 023 6156



罪犯林XX,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林XX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因罪犯林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11月21日以罪犯林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XX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0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分别于2015年11月27日、2016年5月30日履行罚金刑共计人民币600元。

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费6275.61元,月均消费330.3元,截至2016年8月15日止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1486.57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XX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五宝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吴建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文伟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