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
诈骗罪和借贷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调整范畴,两者在责任主体、侵犯客体等诸多方面都有差异,存在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
1.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是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诈骗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遵循严格的责任自负原则,如果行为人死亡则没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借贷纠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可以因为债务承担、继承或者担保等法律事件发生变化,实际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可以不一致,即使在实际借款人死亡的情形下可能仍然存在还款义务人。
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其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借贷纠纷系因债务人无法及时还款而引发,仅仅是民事违法行为,其侵犯的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社会危害性远远小于诈骗罪。
3.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
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诈骗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诈骗罪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可能由于客观原因或者其他事宜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但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
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犯罪行为千变万化,在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的诈骗罪与借贷纠纷往往存在许多相似之处,难以分辨,例如借贷双方均有关于借款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均有关于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的约定等,我们认为,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区分两者的关键点即为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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