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关系密切的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对于二者有没有“通谋”,往往不好认定。在双方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形下,
受贿罪的共犯往往很难认定。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一口咬定对“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贿赂并不知情,则对其很难定罪,而“关系密切的人”也将不符合“共谋”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作用不在于它的严厉性,而在于及时性”。在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下,《刑法修正案七》得以颁布,此后,在无可查证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密切的人”存在“共谋”的情形下,对“关系密切的人”仍然可以“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定罪量刑,这是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法体系的一大进步。
当然,此举并非减轻相关部门的查证责任,相关反腐部门和机关在对受贿类犯罪进行惩处时,应以对法律和事实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可能的条件下,首先应该尽量查清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密切的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等情况;只有在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有“通谋”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有关人员单独以本罪论处。
反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刑法修正案(七)对此新款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法网严密”既可以确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提供具体、详细的操作规程,便于适用。而“关系密切的人”作为新型犯罪的主体,对其范围的准确认定影响着罪名的界定及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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