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
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
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
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某大酒店热点KTV707房间内,醉酒后无故闹事,随意摔砸酒杯,并踢坏房间内电视机一台。
事发后,被告人杨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
经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踢坏的三星牌LA40A550PIR型液晶电视机屏坏、无法修复,物损价值人民币46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和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
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赔偿了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三)项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
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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