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26岁。
 
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赵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吕雷、毕xx等人在博爱县清化镇马庄村富利夜市摊喝酒时,吕x将夜市摊上的板凳损环,酒后因赔偿问题与摊主发生争执,后吕某某等人离开后。
 
约一、二分钟,吕某某伙同其弟弟吕xx(另案处理)、吕x、毕xx等人再次回到夜市摊,对夜市摊进行打砸并对夜市摊的皇xx及在此吃饭张xx进行殴打,致张xx受伤。
 
经博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xx左上第一牙齿及右上第一牙齿外伤性缺失,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与受害人张xx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张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xx、皇xx、熊xx、胡x、陈xx证言,同案犯吕x、毕xx、吕某某供述,博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在案。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成立。
 
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张xx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告人吕某某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