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曾用名:聂×2),男,1987年8月7日出生。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聂某某、聂某某、聂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聂某某、聂某某、聂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朝龙市场北门西侧,酒后无故滋事,与刘×、王×2发生口角后将该二人打伤,致刘ד左眼眶内壁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致王×2“面部皮肤挫伤,右眼钝挫伤”(经鉴定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聂某某、聂某某后被抓获,被告人聂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四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赔偿被害人王×2经济损失人民币8千元,二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聂某某、聂某某、聂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刘×、王×2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袁×、张×的证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及二被害人伤情照片,监控录像截屏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及四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聂某某、聂某某、聂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聂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聂某某、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且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本院对四被告人所犯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悔改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聂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聂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聂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