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某,男,1975年10月8日生,高中文化,某银行职员。因涉嫌洗钱罪与2008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捕。
案情回放:2008年4月某日,被告人何某与其朋友甄某聚餐时,甄某向其诉苦通过制造走私物品所得的资金无处可放,由于何某跟甄某平日都是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何某便在其工作的银行设立了一个账户,把甄某犯罪所得资金全部存入。后甄某事发被捕,供述了资金所在,何某因此被抓捕归案。
智豪刑事律师网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准备辩护工作,一边与被告会见了解详细情况,一边调取案宗观看,并在团队内部展开谈论,制定细致严谨的辩护路线,在法庭上,本网律师提出被告人何某因碍于情面,其社会影响力小,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自己是家庭的顶梁柱,父母没有收入来源,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被法院采纳,最终获得缓刑的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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