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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帮他人洗钱(洗钱罪),智豪刑事律师网为其辩护获缓刑轻判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27

 

被告何某,男,1975年10月8日生,高中文化,某银行职员。因涉嫌洗钱罪与2008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捕。

案情回放:2008年4月某日,被告人何某与其朋友甄某聚餐时,甄某向其诉苦通过制造走私物品所得的资金无处可放,由于何某跟甄某平日都是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何某便在其工作的银行设立了一个账户,把甄某犯罪所得资金全部存入。后甄某事发被捕,供述了资金所在,何某因此被抓捕归案。

智豪刑事律师网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准备辩护工作,一边与被告会见了解详细情况,一边调取案宗观看,并在团队内部展开谈论,制定细致严谨的辩护路线,在法庭上,本网律师提出被告人何某因碍于情面,其社会影响力小,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自己是家庭的顶梁柱,父母没有收入来源,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被法院采纳,最终获得缓刑的轻判。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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