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立功时间的界定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30
 核心内容:立功是减刑的一个条件,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立功的时间问题,立功应当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到案之前的“立功”行为不能成立法律上的立功。
  一、立功的主体范围
  首先要在法律上确定适格的立功主体。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功的唯一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而且是构成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主体,不包括单位。那么,什么情形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是犯罪分子,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分子的行为。犯罪分子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对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造成危害,应当受到刑罚的人,即已经构成了犯罪或者说是已经符合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的人。因此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人不能构成刑法上的立功与重大立功,立功与重大立功对不构成犯罪的人而言也没有任何刑法上的意义。
  二、案发之前不能立功
  对犯罪分子的认定,在现行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的时间为标准。立案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才开始具备刑法意义上立功的可能性。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发现之前,即便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其是否意识到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上被推定为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拥有审判权能,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所诉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是否有罪的裁判。立案以前,任何公民进行的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等行使宪法规定的诉愿权利行为,见义勇为等高尚道德行为当然排除在立功行为之外。否则,会导致刑法追及效力在立功制度上的溯及及往,认为犯罪者在主动归案或被动归案前以及潜逃期间实施的见义勇为、举报、控告等行为成立立功,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上的无所适从和刑法制度上的混乱。
  三、对于到案的认定
  立功具体的时间应该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和刑罚执行完毕前这一期间。立功的开始时间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对于“到案”有两种,一种是自愿到案,此种到案与自首相似,一种是被动到案,即需要作重点强调的一种,应理解为犯罪分子在自己不情愿或是违背自身意志的情况下而被司法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或个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扭送等方式控制时开始,到刑期届满或者执行死刑之前为止,不论其处于哪个诉讼阶段,只要实施立功行为,均可成立立功。应该注意的是,“立案”与“到案”不是同一概念,二者有本质的差别,也就是说立案并不等于“到案”。
  四、未到案则不成立立功
  司法实务中许多犯罪分子并不是在案发后就能及时到案,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而大多处于潜逃状态。在犯罪分子未到案的情况下,其本身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一定有清醒的认识。在这种情形下,实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破案线索、见义勇为等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客观上只能是基于宪法上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或者是对犯罪的厌恶、憎恨,并非基于悔罪改过的心理。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恶行触犯了刑律,做出了种种立功行为,却拒绝到案或者无到案的意识行为,若认定其行为属立功,则有悖我国刑法立功制度的宗旨,恰恰相反是在鼓励、支持和纵容犯罪,使犯罪分子潜逃而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