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很多新婚夫妻都不愿与父母一同居住,尤其是女方,担心同父母会产生矛盾,毕竟婆媳关系自古以来十分融洽的往往是少数。但若真是一同居住,应该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尽量维持和谐的家庭生活。特别是作为“一家之主”的男方,理应妥善处理妻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可冲动行事,更不能因家庭琐事对妻子施以暴力;若不顾情理、法理,造成了严重后果,面临的不仅是幸福家庭的支离破碎,更有刑事法律的追究!
刑事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犯
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月八日作出(2013)**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某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1月4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因母亲在菜里放姜,与妻子张甲产生矛盾。次日晚11时许,袁某某与张甲在家中主卧室因生活琐事再次争吵,袁某某向张甲脸部击打一拳,张甲倒在床上,袁某某掐住张甲的颈部,直至张甲不再动弹。张甲死亡后,袁某某将其尸体从窗户扔至14楼高的楼下。后袁某某拨打110报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尸检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袁某某上诉提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犯意,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晚,上诉人袁某某因为妻子张甲怪其母亲杨某某在腊鱼里放姜,与张甲发生争吵,袁某某殴打了张甲。1月5日晚11时许,袁某某与张甲在家中主卧室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袁某某将年幼的女儿交给隔壁房间的母亲后反锁主卧室房门,将张甲一拳打倒在床上,掐住张甲的颈部,直至张甲死亡。后袁某某将张甲的尸体搬至儿童房,从窗户扔至14楼高的楼下。次日凌晨零时8分,袁某某主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案发后,上诉人袁某某的父亲代其向被害人张甲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被害人张甲的父母表示谅解袁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县)公(刑)鉴(尸)字(20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死者张甲系被他人徒手按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刑)勘(2013)第*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依法提取了带血迹的卫生纸团2个等物证。
3.**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物鉴(法物)字(2013)**号物证检验报告:公安机关送检的从案发现场垃圾篓内提取带血卫生纸团上的血迹、袁某某羽绒服左侧胸前壁擦拭血迹、袁某某羽绒服左侧腕部擦拭血迹与张甲血痕在D8S1179、D21S11等16个染色体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张某某、李某某的血痕与死者张甲血痕在D8S1179、D21S11等15个常染色体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符合亲子关系。
4.证人杨某某证言:2013年1月4日晚上,她儿子袁某某和儿媳张甲在家吃饭,因为鱼里放姜的事发生争吵。1月5日晚上7点多钟张甲回家后,她劝张甲别生气,9点多钟的时候,她就去睡觉了。后来她听到袁某某和张甲在房间里争吵,袁某某将小孩放到她睡的房间后又回到了主卧室。她后来发现袁某某将主卧室的房门反锁了,就喊门,袁某某说张甲到另外一个世界去了。袁某某开门后,她看到张甲躺在床上,眼睛睁开,脸上发乌,袁某某说把张甲掐死了,她就去打120,袁某某也给张甲的妈妈、姐姐打电话。后来她发现床上的张甲不见了,袁某某说把张甲从窗户丢下去了。
5.证人张乙证言:2013年1月6日零时左右,袁某某用张甲的手机打电话给张甲的妹妹告诉她说张甲死了。她和丈夫陈某某马上赶到袁某某家里,袁某某说掐死了张甲,扔下楼去了。案发前一天晚上袁某某和张甲发生了争吵,当时袁某某还推了张甲一下。
6.证人李某某、张丙证言:2013年1月4日晚上,张甲打电话哭了好久,说自己怪腊鱼里面不该放姜,袁某某就火了,揪住张甲的头发往墙上撞。1月6日零时9分,袁某某打电话告诉她们说把张甲杀掉了。
7.证人袁某证言:2013年1月6日零时左右,儿子袁某某打电话告诉他说把张甲掐死了。他要袁某某赶紧打110报警,并于当天赶到了案发现场。
8.证人姚某某证言:2013年1月6日零时4分,表弟袁某某打电话告诉她说因和张甲闹矛盾,把张甲杀死了。她赶到袁某某家里的时候,公安干警已经在案发现场了。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袁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袁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滞留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上诉提出“袁某某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的理由和意见。经查:袁某某采取扼颈手段直至被害人死亡后将其尸体从高楼抛下,袁某某故意杀人的主观犯意明显。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袁某某故意杀人是因家庭矛盾引起,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二审期间被害人亲属再次书面请求对袁某某从轻处罚。故袁某某提出“系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的理由和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编者后记
“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今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成为终生的伴侣!我们要坚守今天的誓言,我们一定能够坚守今天的誓言!”
每当从甜蜜的恋爱期到走入婚姻的殿堂,新郎新娘之间的结婚誓言往往令人感动。但是,生活不易,家庭之间的矛盾往往难以避免,夫妻之间的拌嘴与斗气也是共同生活中不得不面对的一部分;无论夫妻之间出现多大的矛盾,理应妥善处理,冷静对待,切勿因一时之气而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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