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偷狗贼被狗主人撞死--狗主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1月16日,江苏扬州的范某在回家后得知自家的土狗被偷不知所踪,立即调阅监控,发现在同日中午有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在范家附近转悠,拿出弓弩发射毒镖射杀其爱犬,待毒镖起作用后在返回偷狗。范某十分愤怒,在拨打110报警的时候碰巧发现监控中出现的摩托车在眼前开过,范某立即开上送货用的面包车进行追赶。据现场目击者称在追赶途中,偷狗贼气焰嚣张,与范某争锋相对,更是以射毒镖相威胁。结果发生了意外,范某开车撞死了偷狗贼。范某妻子表示,范某在被警方带走前描述了出事的原因:偷狗贼一路走,一路骂,还想掏枪打他,范某一躲想刹车也没来得及。事情发生之后,警方很快到达现场,现场发现了几条狗的尸体以及弓弩、毒镖等作案工具。

死者的家属认为,从监控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范某是开车故意撞向死者,范某是故意杀人,就算死者偷了范某家的狗不对,也“罪不至死”,更不应当由范某来进行“审判”,剥夺死者的生命。而在范某的家人看来,碰到偷自家狗的偷狗贼,追击是理所当然的,追击目的是维护保障自己的权益,范某并没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追赶死者仅仅是为了“讨个说法”,在追赶过程中,因为死者掏枪相威胁,范某惊慌躲避中刹车却误踩油门,撞死死者是意外事件。
此次事件在网上传播之后,舆论方面一面倒的支持范某,网民们言辞非常激烈,认为“偷狗贼罪有应得”等等。在网民们看来,现如今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偷狗贼作案也越发猖獗,偷狗的事件时常发生,而往往狗主人没有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止和救济,偷狗贼偷狗之后依然是逍遥法外,狗主人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如今偷狗贼被撞死是自食其果。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范某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极低,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认定范某的行为性质,范某追击偷狗贼并将其撞死的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两者的量刑差异极大。
从案件分析,如果范某是出于对爱犬死亡的愤怒撞向偷狗贼,即具有撞人的主观故意,范某就应当被认定为故意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范某撞死偷狗贼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五个条件:一是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二是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主观条件,要具有防卫意识,即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之防卫人处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四是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实施的;五是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范某驾驶面包车,处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空间中,即使客观上存在偷狗贼辱骂、以弓弩指着范某的行为,考虑到弓弩毒镖的杀伤性,偷狗贼的行为也无法对范某造成严重的人身威胁。从主观的防卫意识、不法侵害的客观紧迫性和限度条件三个方面分析,范某很难构成正当防卫,甚至连防卫过当都很难认定。
若如范某所说,其为了躲避偷狗贼“开枪”错把油门当作刹车踩才撞向偷狗贼,那么范某没有撞人的主观故意,但其依然对偷狗贼的死亡负一定法律责任,因为在追逐竞驶中,范某应当认识到任何过激的行驶操作都能损害到偷狗贼的生命安全,仍一路紧跟,慌忙急促之间错把油门当作刹车踩,属于过失犯罪,范某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交通肇事罪。
综合来看,本案中范某在监控中看到自家爱犬被射杀然后被偷后,随即看到偷狗贼骑摩托车出现在面前,事出紧急,无法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实施相关措施对偷狗贼进行约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且讨要说法范某立即开车追击,这属于自助行为,但是其后在追击过程中两人发生言语上的摩擦,偷狗贼以“开枪”相威胁,范某开车撞向偷狗贼,致使偷狗贼死亡,目前而言,笔者认为,从客观行为上看,法院认定范某是过失犯罪的可能性较大,范某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那么范某将面临的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然,对于范某开车撞人的主观心理(过失还是故意)还需要案发的具体细节及其他证据材料来互相印证。

结语
偷狗贼有错在先固然可恶,但舆论过激的评论亦不可取,范某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也将警醒我们,当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首先寻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进行“公力救济”,切不可自己采取过激的措施,“私力救济”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会由本人承担,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私力救济”也应当慎重。

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二十条 【正方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