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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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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捞人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编者按: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少行为人一旦被刑事立案,行为人家属往往迷信“关系”,举全家之力找“关系”,意图通过“关系”把行为人“捞出来”。“捞人者”通常会借助行为人家属的着急心理趁火打劫,从而从行为人家属处赚取横财。但正如“当你举起屠刀之时,自己也将死于刀下”所蕴含的道理一样,“捞人者”最终也会自食其果,反而需要他人来“捞”!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8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崔某某的丈夫韩某某办理“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的名义,先后六次向崔某某所要人民币共计29.29万元。2014年韩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丰台法院判刑三年六个月,后王某某退还给崔某某部分欠款,但仍有10.79万元人民币被王某某挥霍。
【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口供】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5、6月份,张某某说他好朋友韩某某在北京某看守所被拘留了,让我帮忙把人“捞”出来,我就答应帮忙找人问问。过了几天,韩某某的媳妇崔某某来北京找我,后来问我大概需要多少钱能把韩某某捞出来,因为我也不是很清楚办这种事需要花多少钱,就说大概10多万元。崔某某后来通过银行转账给我邮政储蓄卡里汇款12万元(也可能是11万,我现在记不太清楚了)。之后我花了1000元找了一个律师会见了韩某某,律师告诉我不可能把人捞出来,我就告诉了崔某某,并通过银行转账退给她11万元。剩下的1万元我请律师花了1000元,其他的钱崔某某也没让我退,意思就是给我的跑腿费。
过了一个多月,张某某和崔某某都又跟我联系,让我帮忙找律师给韩某某做无罪辩护,崔某某又主动给我邮政储蓄卡上汇过来2万元。我就去找了李某,李某介绍了一个叫乾某的人帮忙,乾某说需要7万元,因为当时我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李某先帮我垫上了。过了几天,乾某就联系不到了。我就马上找黄某帮忙找律师捞人,黄某介绍了一个姓张的律师,给韩某某做无罪辩护,并且说好代理费1万元,如果韩某某无罪释放,再付律师7万元。随后我就让崔某某汇款14万元,我汇款给张律师1万元,交给黄某7万元,还给李某7万元,剩下的1万元我都跑腿花了,其中还有500元是给韩某某存在看守所的。今年4月份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多,黄某退给我7万元,我退给崔某某6.5万元,我自己留下5000元花了。我记得是收了崔某某27万元左右,已经退还了17.5万元,还有9.5万元没有退,但崔某某非要10.5万元。因为在最后的钱数上有分歧,而且我当时手里也没有那么多钱,所以我就没有把剩下的钱还给崔某某。
我没有找过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也没有能力为韩某某的案件减免刑事处罚。
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5月我丈夫韩某某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我通过张某某联系上王某某,王某某称能够把我老公“捞”出来。2013年5月26日我和妹夫石某见到王某某,他说可以通过他的关系,让我丈夫在逮捕前无罪释放。5月28日王某某称需要12万元来运作,我当时给了王某某1万元现金,5月31日又给王某某指定的银行卡号汇款11万元,6月6日左右又给了他3000元现金。6月10日,丰台预审给我打电话,说我丈夫韩某某被批准逮捕了。6月18日,王某某带我找一个自称姓张的男子,王某某称“张哥”是国务院的,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有认识的人,说可以把我丈夫“捞”出来。7月25日左右,王某某给我打电话称取保候审办不了了,这事必须要到法院,但是还可以做监外执行,我感觉不对,就问他是不是在骗我,他说最好的结果就是监外执行,还说如果我不打算办的话,他就把钱退给我。之后我就让王某某把钱退给我了。在2013年7月26日,王某某通过汇款还给我11万元,但是剩下的13000元没有还给我。
2013年9月13日,我给王某某打电话,希望他能帮我丈夫办监外执行。10月9日王某某给我打电话称需要2万元,我就向其汇款2万元。10月15日王某某称需要1万元律师费,我就向其汇款9900元。后来,王某某让我联系朱某律师。11月6日,王某某又带我见了“张哥”和自称姓董的男子,王某某称姓董的男子是公安局的人,可以帮我老公办监外执行的事。11月7日,王某某称需要14万元,我就给王某某汇款14万元。
2014年4月16日,我丈夫韩某某被判刑三年六个月,然后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这个情况,王某某说不可能,他要去问问。4月中旬,我给王某某打电话,我跟他说如果这事办不了就让他把钱退给我。2014年4月27日王某某汇款给我49999元,4月29日汇款给我15001元,6月1日汇款给我1万元。这之后我再联系王某某,想让他把剩下的钱还给我,王某某称钱都用在运作事情上,都花了。后来我见他一直不还钱就找张某某联系要钱,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我一共给了王某某292900元,王某某一共还给我185000元,还剩下107900元未归还。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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