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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回收、制售火锅老油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8年1月22日,新闻中又出现重庆火锅店涉嫌违法回收使用“火锅老油”事件。据报道,日前,重庆市5家火锅店涉嫌违法回收使用“火锅老油”,已被立案调查。此新闻还上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此次涉及的这五家还有在重庆火锅界中比较有名的连锁火锅店。让人又开始担心火锅的安全来。
2011年成都的“重庆某火锅店”因回收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制售火锅老油,被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6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随后,相关门店全面停业。央视在报道中首次明确地将“老油”等同于“地沟油”,当时引发了川渝火锅行业内的地震!
所谓“火锅老油”,是经过高温熬制并专门提炼加工而成的火锅油,在一定时间里循环使用、补充。重庆火锅使用老油做法由来已久,在重庆也很受欢迎。所谓:“火锅香不香,全靠老油调。”
记得前几年,因为办案,既要考虑重庆火锅特有的情况,也要考虑国家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一些地方的火锅协会还搞了专家论证,认为重庆火锅所用的“老油”与餐厨垃圾油并非一类,也不具有谈虎色变的危害。因为当时法律规定也不是很完善,有些地方,也就没有作为犯罪处理。
但在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在法律层面上,国家把所有的餐厨废弃油,包括潲水油、老油都归入"地沟油"行列。对这方面的打击就严厉得多了。
但是细梳2017年,在这方面做文章的火锅店仍然不少。经过检索,仅在2017年,因“火锅老油”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判决就有二十多份。现列举几个。

1.吴某某、金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302刑初307号
经查,被告人金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供称2016年8月,吴某某让其帮忙一起开xxx火锅店,并要求在火锅锅底里加废油,味道好一点,其招来张某、陈某负责回炼废油,9月8日火锅店开业,其负责厨房总事宜,服务员把吃剩的锅底回收到桶里,过滤掉渣滓后,剩下的废油由司机送到出租房,让陈某、张某熬制净化好后再加入锅底,司机和出租房都是吴某某安排的,其没有火锅店的股份;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供称其经师傅金某某介绍到吴某某的火锅店工作,吴某某和金某某吩咐其与张某将客人吃剩倒掉的火锅废油加工成“老油”,再拿回店里卖给客人食用,司机是吴某某指派的;被告人张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供认其经师傅金某某介绍来火锅店上班,吴某某、金某某让其和陈某把客人吃剩的火锅废油运回加工点进行加工成“老油”,再运回店里使用;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为了让火锅吃起来有劲一点,火锅店开业时其让金某某使用口水油,客人吃完的火锅废油过滤后,由陈某和张某将油拉到高新那边的出租房,加工提炼,再拿回店里使用,金某某在火锅店里没有股份。

2.刘某某、秦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381刑初426号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在瑞安市经营重庆××火锅店,该火锅店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锅底中的“红油”进行回收、过滤、熬制,并将回收的“红油”掺入新的火锅底料中炒制后再次提供给顾客食用。

3.温州市xxx火锅餐饮有限公司、饶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303刑初269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温州市xxx火锅餐饮有限公司在经营火锅店期间,除夏季歇业外,由饶某某、谢某某将客人吃剩的火锅锅底油进行过滤回收并加工熬制成“老油”,再用“老油”混合新油制作火锅锅底,销售给客人食用。

4.郑某、陈甲、李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川0108刑初778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自2017年3月起在位于成都市“XX火锅店”任料房主管,负责火锅油的熬制工作,并根据火锅销量获得提成。
为改善火锅口感、增加销量,自2017年4月起,被告人郑某组织安排料房员工被告人陈甲、李甲二人,将该火锅店顾客吃剩下的火锅底料进行油水渣分离,将其中的火锅油(”老油”)分离出来,并以此为原料熬制成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7年5月17日23时许,成都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XX火锅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李甲、陈甲正在熬制”老油”,并从该火锅店查获油水渣分离机、薄膜封口机、尼龙复古真空袋、标签纸、xxx无渣型牛油火锅底料62袋(750g/袋)、无标签火锅底料623袋(500g/袋)、无渣型牛油火锅底料207袋(750g/袋)、火锅底料(1500g/袋)2袋、xxx牛油无渣火锅底料4袋(750g/袋),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5.吴甲、张甲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523刑初383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甲、张甲系母子关系。2015年3月,被告人吴甲、张甲在安吉县开设xxx火锅店,该店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人吴甲。因系加盟店,该店由重庆方面派人负责经营。
期间,被告人吴甲指使被告人王甲向重庆厨师学习以顾客餐后剩余火锅餐厨垃圾进行过滤、提炼,循环加工成所谓“老油”的方法。
同年6月起,该店由被告人吴甲、张甲自行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王甲任厨师长。
被告人王甲经被告人吴甲授意、被告人张甲认可,采用同样的方法对顾客餐后剩余火锅餐厨垃圾进行回收、制作所谓的“老油”后加入火锅底料中进行销售。
同年9月、2016年8月,被告人汪某、周某先后至该店任厨师,经被告人吴甲、张甲分别授意和认可,被告人王甲向被告人汪某、周某传授了制作“老油”的方法。
2016年3月,被告人吴甲、张甲在安吉县另行开设xx火锅店,所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人张甲。开业后,被告人汪某转至该店继续任厨师。
上述两家火锅店制作并销售所谓“老油”的行为一直持续至2017年3月8日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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