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王者荣耀》、《一起飞车》、《仙剑奇侠传online》等网络游戏的火爆,越来越多的人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之中。而骗子也紧跟潮流趋势,升级骗术,将目光锁定在当下最热门的几款网络游戏上。以下的案例,就是行为人通过在《王者荣耀》等游戏中发布虚假的中奖信息,利用部分玩家贪图利益的心理进而诈骗钱财。骗子手段和平台虽然升级了,但基本的核心不会变:让你先付钱,再进行所谓的领奖。小编再次提醒:正规游戏服务商不会进行所谓的“付款领奖”,游戏娱乐的同时也要加强警惕心理,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14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定某县。因涉嫌犯
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黔江区
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定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定某县。因犯诈骗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被海南省定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波、检察官助理张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吴某乙及其辩护人白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两人商量通过网络游戏实施诈骗,诈骗所得赃款平均分配,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电脑、电话卡、游戏道具以及向被告人孙某某购买诈骗银行卡、QQ号码、支付宝等作案工具。
2016年10月,在吴某乙位于海南省定某县XX镇家中,吴某甲、吴某乙用手机、电脑通过“一起飞车”、“王者荣耀”、“仙剑奇侠传”等网络游戏向游戏玩家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实施网络诈骗共计24160元,具体由吴某甲负责操作电脑、手机实施诈骗,吴某乙负责诈骗得手后去银行取钱。孙某某明知吴某甲、吴某乙实施网络诈骗,向二人贩卖银行卡4张、支付宝账号1个、QQ号码等用于实施诈骗的工具,同时孙某某自己于2017年2月开始实施诈骗,诈骗共计13660元。三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7年3月26日,吴某甲通过王者荣耀游戏骗取被害人廖某9900元;2017年3月31日,吴某甲通过仙剑奇侠传游戏骗取被害人左某4000元;2017年4月8日,吴某甲通过王者荣耀游戏骗取被害人田某6280元;2017年4月9日,吴某甲通过王者荣耀游戏骗取被害人李某3980元。2017年3月2日,孙某某通过王者荣耀游戏骗取被害人曹某4900元;2017年3月26日,孙某某通过王者荣耀游戏骗取被害人杨某800元;2017年4月初的一天,孙某某通过王者荣耀游戏骗取被害人何某3980元。
2017年4月12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海南省定某县XX镇居丁圩将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孙某某抓获。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孙某某将诈骗所得归还被害人。
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照片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1、吴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2、吴某甲积极退赃;3、吴某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4、吴某甲系初犯;5、吴某甲在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获得两次文明改造先进个人。综上,建议对吴某甲判处拘役或者6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吴某乙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1、吴某乙具有坦白情节;2、吴某乙在该案中处从属地位,属从犯;3、吴某乙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4、吴某乙自愿、主动退缴赃款;5、吴某乙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吴某乙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认为吴某甲与吴某乙实施犯罪所得的金额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1、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孙某某主动退缴赃款;3、孙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没有共同犯罪合意,没有共同犯罪行为,仅充当了一个中间传递者角色,不能成立共同诈骗,即使成立共同犯罪其所起作用也较小,建议对该部分免除处罚;4、孙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综上,建议对孙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两人商量通过网络游戏实施诈骗,诈骗所得赃款予以平均分配。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电脑、电话卡、游戏道具并向孙某某购买用于诈骗的银行卡4张、QQ号码、支付宝账号1个等作案工具。2016年10月,在吴某乙位于海南省定某县的家中,由吴某甲负责操作电脑、手机,通过“一起飞车”、“王者荣耀”、“仙剑奇侠传”等网络游戏向游戏玩家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吴某乙负责诈骗得手后去银行取钱,共计骗得24160元。同时孙某某自己于2017年2月单独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共计136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6日,孙某某在王者荣耀游戏中发布“恭喜你已经获得王者荣耀大礼包,请加QQ领取奖品”的信息。游戏玩家杨某看见该信息后便用自己的QQ号加了孙某某在游戏里面发布的诈骗QQ,后孙某某通过QQ发送一个网站给杨某,杨某打开网站,根据网站的提示填写完个人信息,孙某某在获得杨某的个人信息后,以领奖手续费、保证金的名义让杨某向其提供的号码为1512075XXXX的支付宝账号内转账800元。
2、2017年4月2日,孙某某在王者荣耀游戏中发布“恭喜你已经获得王者荣耀大礼包,请加QQ领取奖品”的信息。游戏玩家曹某看见该信息后便用自己的QQ号加了孙某某在游戏里面发布的诈骗QQ,后孙某某通过QQ发送一个网站给曹某,曹某打开网站,根据网站的提示填写完个人信息。孙某某在获得曹某的个人信息后,以领奖手续费为由让曹某通过网上银行向孙某某尾号为8874的农业银行卡内转账3980元钱,后孙某某又以保证金的名义让曹某向其提供的号码为1512075XXXX的支付宝账号内转账4900元。
3、2017年4月初的一天,孙某某在王者荣耀游戏中发布“恭喜你已经获得王者荣耀大礼包,请加QQ领取奖品”的信息。游戏玩家何某看见该信息后便加了孙某某在游戏里面发布的诈骗QQ,后孙某某通过QQ发送一个网站给何某,何某打开网站,根据网站的提示填写完个人信息,孙某某在获得何某的个人信息后,以领奖手续费、保证金的名义让何某向其提供的号码为1512075XXXX的支付宝账号内转账3980元。
4、2017年3月26日15时许,吴某甲在王者荣耀游戏中发布虚假中奖信息,游戏玩家廖某看见该信息后便用自己的QQ号加了吴某甲在游戏里面发布的诈骗QQ。后吴某甲通过QQ发送一个网站给廖某,廖某根据网站的提示填写完个人信息,吴某甲在获得廖某的个人信息后,以领奖手续费、保证金的名义让廖某分两次向其提供的谢某等人的农业银行卡内转账9900元。
5、2017年3月31日,吴某甲在仙剑奇侠传游戏中发布“恭喜你获得仙剑奇侠传online游戏礼包,请加QQ:122927XXXX领取”的信息。游戏玩家左某看见该信息后便用自己的QQ号加了吴某甲等人在游戏里面发布的诈骗QQ。后吴某甲通过QQ发送一个网站给左某,左某打开网站,根据网站的提示填写完了个人信息,吴某甲在获得左某的个人信息后便以领奖手续费、保证金的名义让左某向其提供的1512075XXXX的支付宝账号内转账4000元钱。
6、2017年4月8日,吴某甲在王者荣耀游戏中发布虚假中奖信息,游戏玩家田某看见该信息后便用自己的QQ号加了吴某甲在游戏里面发布的诈骗QQ。后吴某甲通过QQ发送一个网站给田某,田某打开网站,根据网站的提示填写完个人信息,吴某甲在获得田某的个人信息后,以领奖手续费、保证金的名义让田某向其提供的1512075XXXX的支付宝账号内两次转账6280元钱。
7、2017年4月9日,吴某甲在王者荣耀游戏中发布虚假中奖信息,游戏玩家李某看见该信息后便用自己的QQ号加了吴某甲在游戏里面发布的诈骗QQ。后吴某甲通过QQ发送一个网站给李某,李某打开网站,根据网站的提示填写完个人信息,吴某甲在获得李某的个人信息后,以领奖手续费、保证金的名义让李某向其提供的1512075XXXX的支付宝账号内两次转账3980元钱。
2017年4月12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海南省定某县XX镇居将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孙某某抓获。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孙某某将诈骗所得归还被害人。
还查明,办案民警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分别为吴某甲苹果手机一部、吴某乙苹果手机一部、孙某某华为手机一部)、电脑硬盘2个、银行卡10张。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孙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孙某某三人的基本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办案民警从吴某甲处扣押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从吴某乙处扣押电脑硬盘2个,Ipad平板电脑两台,手机3部,电动车行驶证4本,无线上网装置2个,银行卡10张,卡套4个,手机卡2张,上网卡卡套1个,网上银行USBKEY,从孙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的情况。
5、汇款凭证,证明廖某于2017年3月26日16时56分向6228480158205XXXXXX转账4000元,当日17时45分向6228480158131XXXXXX转账5900元。
6、聊天记录,证明廖某与王者荣耀客服√已认证的聊天记录。
7、孙某某的QQ聊天记录,证明孙某某手机内有4个QQ账号,分别昵称为骨髅头,号码349546XXXX,昵称为【王者荣耀】客服已认证,号码259461XXXX,昵称为【王者荣耀】客服已认证,号259179XXXX,昵称为348099XXXX,号码348099XXXX。其中昵称为骨髅头,号码349546XXXX与好友昵称为小Q√已认证,号码249937XXXX的聊天记录情况,
8、谢某的农行账户记录,证明2017年3月26日谢某6228480158131XXXXXX农业银行卡收到5900元。
9、孙某某农业银行卡账户记录,证明2017年4月2日曹某支付宝转账到孙某某卡号6228480158179XXXXXX的农业银行卡3980元。
10、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诈骗所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11、搜查笔录,证明2017年4月12日10时20分,办案民警在海南省定某县XX镇将吴某乙抓获后,对吴某乙居住地进行搜查,搜查到其用于作案的工具的情况。
12、远程勘验笔录,证明办案民警对涉案支付宝账号1512075XXXX进行电子数据远程勘验记录的情况。其中2017年3月26日收到杨某转账800元;2017年3月31日收到左某转账2000元,2017年4月1日收到左某2000元;2017年4月8日收到田某两次转账,分别为3980元、2300元;2017年4月9日分五次共计收到默默转账3980元。
13、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3月26日,她在家用手机玩“王者荣耀”游戏,期间她手机在游戏界面弹出来一个窗口,显示她中奖的信息,并留有一个QQ号码和领奖号。于是她用自己的QQ号121709XXXX加对方QQ号254473XXXX为好友,对方QQ昵称为王者荣耀客服已认证,后对方让她缴纳4000元的手续费,她通过无卡无折的方式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王某某,卡号为6228480158205XXXXXX的银行账户存入4000元。钱转了后对方告诉她还需缴纳保障金11800元,她告诉对方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对方说向上级领导汇报了同意先办理5900元的保障金,于是她又向卡号为6228480158131XXXXXX户名为谢某的银行卡内存入5900元。后对方没有将奖金发给她,并让她继续将保障金缴纳完毕,因她确实没有钱了就没有继续转钱。她回到家后问了家人及朋友,他们告诉她被骗了。
14、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8日他在家玩王者荣耀游戏时,收到一条二等奖的领奖码,内容是让他跟王者荣耀的客服联系领奖,他通过QQ跟客服184426XXXX联系,他加对方为好友后,对方给他发了一个网页,他打开连接后,网页内容显示他中了二等奖68000元现金,还有一台苹果MAcBookPro15英寸的笔记本电脑。他把他的个人信息填写后,对方给他发信息说,要领奖需缴纳3980元作为手续费,让他给指定的公司账户汇款后才能领取奖品,如果放弃办理,公司会向法院提出诉讼,到时候就不能领奖了,还要被罚违约金3-5万元,扣留一个月,背负法律责任。后他通过支付宝转给对方1512075XXXX支付宝账号3980元,过一会后,对方叫他缴纳保障金,后来因为他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对方同意他先缴纳2300元的个人保障金,他就又用支付宝转给对方上述支付宝账号2300元,后来对方没有继续让他转钱,因他确实没有钱了就没有转了。
14、被害人左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3月31日20时许他在手机上玩仙剑奇侠传online,在玩的过程中,有人是游戏上私信他,自称是该游戏的客服人员,给他发了消息“恭喜你获得仙剑奇侠传online游戏礼包,请加QQ122927XXXX领取”,他便用自己的QQ245369XXXX加了那个号码。后对方发给他一个链接,他打开后显示的抽奖界面,填写领取码后显示他中了二等奖,奖励一台笔记本电脑和现金。他填写完个人信息后,对方叫他转账3890元作为个人保障金,他说没有那么多,问对方分期给行不,对方同意了,后他于当日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326344XXXX向对方支付宝账号1512075XXXX转账2000元,次日再次向该账号转账2000元。
15、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3月下旬,他在手机上玩王者荣耀游戏时,有一个账号加他为好友,说游戏里有活动,告诉他在王者荣耀中中二等奖了,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和奖金10万元,还有旅游券。对方叫他转1300元现金就将这些奖品寄给他,他说没有那么多钱,只有800元,他问对方转800元行不,对方说可以,他就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505859XXXX向对方转账800元。
1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9日他在玩手机游戏“王者荣耀”的时候,看到游戏里面的页面上有人通过喇叭发广告,说加官方客服之类的,后他就按照上面的提示加QQ,号码为184426XXXX,他根据提示填写好自己的信息,对方就说他中奖了,他说不要,对方就说他违约了,要承担法律责任,他害怕了,就按照对方提示先支付保障金,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829629XXXX陆续给对方支付宝账号1512075XXXX转款3980元,分别为两次500元、一次1000元,一次1500元,一次480元。
17、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8日,他在家玩手机游戏王者荣耀时,收到一条中奖消息,说他中奖68000元及一台苹果电脑,对方自称是游戏的客服。他就点击了一个链接,弹出了领奖网页,领奖要加网页里面的QQ号259461XXXX,加了好友之后,对方就叫他交3980元,他就用自己的支付宝向对方支付账号1512075XXXX转账3980元。
18、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下午,他在宿舍玩手机游戏时,收到一条信息,说他中了个幸运礼包,可以领礼品,然后他就加了对方的QQ号259179XXXX,对方给他发了一个链接,他点击进去填写自己的个人资料,填写完后对方就要他转账。他通过网银给一个叫孙某某的银行卡号为6228480158179XXXXXX转了3980元,转过去后,对方又要求他转个人保险金才能发礼包,他就通过支付宝往对方一个叫韦某某的支付宝1512075XXXX账号转过去4900元,转过去后对方又说要个人税收10200元,他就发现被骗了。
1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孙某某因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南省定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20、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吴某甲在侦查机关作过多次供述,主要证明2016年9月他和吴某乙商量一起在网上搞诈骗,诈骗得手后由吴某乙负责去取钱。商量好之后他们每人出了两千五百元钱去租了一部台式电脑,另外又买了一部台式电脑,然后他和吴某乙从孙某某手里买了四张银行卡,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户名为郭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户名为郭某某,两张中国银行卡,一张户名为郭某某、一张为韦某某,另外还有一个支付宝账户,户名是韦某某。
第一次实施诈骗是在2016年9月底,他在QQ上找人买了一起来飞车的游戏外挂,然后通过外挂在该游戏里发假的中奖信息,奖品是现金68000元、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对方加他QQ之后他骗了对方3800元;2017年2月底3月初他通过王者荣耀游戏骗了对方4000元;2017年3月中旬他通过王者荣耀骗得了4000元;2017年3月中旬他通过王者荣耀游戏骗得9900元,这次诈骗使用的是一张户名为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一张户名为谢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7年4月初,他通过王者荣耀游戏骗得4000元,这次他使用的一个账户名为韦某某账号为1512075XXXX支付宝(这个账户是孙某某给他的);另外他还使用韦某某的支付宝诈骗7、8次,每次都骗得3980元,共计骗得有2、3万元。
吴某甲还供述2017年4月8日左右的一天,他在定某县龙湖镇居丁圩家里通过王者荣耀游戏,分两次骗得6280元,对方第一次向其尾号为XXXX的支付宝转账3980元,第二次向该支付宝转账2300元;最后一次在2017年4月9日,他通过王者荣耀游戏骗得3980元,对方向其尾号为XXXX支付宝分五次转的3980元(分别为1500元、500元、500元、1000元、480元)。
21、被告人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9月他听人说手游网络诈骗很赚钱,他就把这个想法告诉了吴某甲,后两人每人出资2300元买了两台电脑放在海南省定某县龙湖镇居丁圩2队家中,他和吴某甲谈好,吴某甲负责操作电脑实施具体诈骗,他负责将骗到的钱取出来,骗得的钱二人平分。之后吴某甲通过淘宝购买了用于实施诈骗的QQ号码,在网上购买电话号码及提供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后通过一起来飞车、王者荣耀等手机游戏向玩家发布虚假中奖信息,在消息里面留下QQ号码,让游戏玩家和吴某甲联系。吴某甲将游戏玩家的钱骗到支付宝、银行卡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他或直接交给他银行卡,让他去银行将骗来的钱取出来。2016年9月至10月中旬他与吴某甲在他家,通过一起飞车手机游戏进行网络诈骗骗得玩家3800元,该笔钱存在吴某甲提供给他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内,他将钱取出来后,他们每人分得1900元;2017年3月10几号,吴某甲交给他一张中国银行卡,说骗得一笔3980元;2017年3月中旬的时候,他和吴某甲两人商量将实施诈骗的电脑搬至海南省定某县水利局吴某甲家里,一起实施诈骗至被抓获,这期间吴某甲通过支付宝将骗得的钱通过多个支付宝账号转给他,他将支付宝内的钱提现到他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把钱取走,他记得大概有3、4万元;2017年3月25日、26日左右的时候,吴某甲告诉他,谢某农业银行卡内有一笔骗到的5900元钱,把银行卡交给他去取钱,他将钱取出来后他分得2900元钱;2017年3月25、26日左右的时候,吴某甲在微信里面告诉他,林某的农行卡内有一笔3980元的诈骗钱让他去取,但他去取钱时该银行卡被限制了,钱没有取出来。他和吴某甲两人实施手游网络诈骗一共骗得大概4、5万元钱,他和吴某甲每人分得2万元左右。
同时证实2017年4月4日吴某甲让他给孙某某转800元,吴某甲说孙某某的支付宝被封了。
2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通过手机登陆王者荣耀游戏,他在游戏里面发“恭喜你已经获得好礼,请你加QQ号码259461XXXX领取奖品”。对方加了他QQ后,他给对方发了一个网站,对方填写完个人信息后,他叫对方交3980元的手续费,如果对方上当后他又会以让对方打保证金的方式再次给他打钱或者向他提供的支付宝里面转账,具体金额不定,通过这样的方式他骗得了6笔钱。2017年2月份左右,他骗得2次,分别为800元,1300元,这两次是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或是用韦某某的身份证办理的支付宝;在3月份他骗得3000元钱,这3000元是使用的郭某某中国银行卡实施的诈骗。在4月份,他又骗得了3笔钱,最先骗得4000元,第二笔骗得3980元,第3笔骗得4000元。
同时证实他从2014年开始便知道吴某甲在搞电信诈骗,他和吴某甲是亲戚,平时经常在一起玩,他到吴某甲家里去的时候也经常看见吴某甲在电脑和手机上搞诈骗,所以他知道吴某甲让他买卡是拿去搞诈骗。他找微信名“南海,镇守边疆”的人花了2300元购买了10张银行卡,将其中5张银行卡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甲;在2017年4月份吴某甲还让他帮忙购买点QQ号码来搞诈骗,他便帮忙给他买了两次。他在网上购买了400个QQ号,第二次吴某甲给了他1000元让他购买QQ号码,他购买了500个QQ号码;同时他用韦某某的身份证开通了一个支付宝,该支付宝尾号为XXXX,支付宝开通后是吴某甲在使用,他也使用过一两次进行诈骗(其中一次骗得800元,另外一次骗得1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甲、吴某乙、孙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吴某甲、吴某乙共同商量,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孙某某为吴某甲、吴某乙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孙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孙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对三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孙某某诈骗数额巨大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甲在通过王者荣耀游戏诈骗被害人廖某9900元的事实中,未有证据证明孙某某在此过程中为吴某甲提供任何帮助,将此笔诈骗金额认定为孙某某的犯罪金额证据不足,于法无据,该笔犯罪金额不能认定孙某某的共同犯罪金额,故对公诉机关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吴某甲判处拘役或者6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吴某甲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吴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吴某乙在该案中处从属地位,属从犯的意见,经查,吴某乙与吴某甲共同商量,共同出资购买作案工具,均积极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仅分工不同,吴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吴某乙系偶犯的辩解意见与客观实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吴某乙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吴某乙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缴纳罚金系被告人的法定义务,且案发至今被告人未有缴纳罚金的实际行为,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建议对吴某乙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与吴某乙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实施犯罪所得的金额不应计入孙某某犯罪金额的辩解,经查,孙某某为吴某甲、吴某乙实施网络诈骗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作案工具,且吴某甲、吴某乙在诈骗被害人左某、田某、李某的过程中均使用到了孙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孙某某构成该几笔诈骗事实的共犯;吴某甲、吴某乙在诈骗被害人廖某的过程中,未有证据证明孙某某在该起事实中所起的作用,该笔诈骗事实不予认定孙某某构成共犯。综上,对辩护人提出的诈骗左某、田某、李某的金额不认定为孙某某的共同犯罪金额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诈骗廖某的金额不应认定为孙某某的共同犯罪金额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孙某某家庭情况特殊建议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因家庭情况特殊不能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建议对孙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孙某某的罪责不符,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其余辩护辩解意见符合本案客观实际,予以采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分别为被告人吴某甲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吴某乙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孙某某华为手机一部)、硬盘二个、银行卡十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白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葛远美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雨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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