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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狱警酒后熟睡致使罪犯脱逃 涉嫌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获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12-29
  • 上诉
【编者按】
武侠小说中,经常有利用蒙汗药、烈酒将狱卒灌醉,而后逃跑的操作。然而21世纪的今天,这一幕却在现实中上演,令人不禁唏嘘。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雷某,因手术住院期间,在医院病房里不穿囚服不戴手铐脚镣,用狱警手机点外卖并点了一瓶白酒,待狱警酒后说胡话、熟睡之机,从医院逃跑。可见民警在执行勤务时,处处有风险,关键在于提高自己的警惕性和业务能力、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黄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部分摘录)
 
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鄂01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武某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某甲省**监狱某监区三级警长。因涉嫌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2017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某甲省武某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某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鄂0103刑初2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甲省武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从某、张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情况】
原审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值守看管服刑人员外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服刑人员雷某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黄某上诉理由:1、其没有违规睡觉;2、致使罪犯雷某逃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应承担次要责任;3、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支持其上诉理由。
某甲省武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定事实】
经审理查明,某甲省**监狱服刑人员雷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某甲省赤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服刑期间因患右输尿管中段结石、右肾多发结石、右肾多处积液,经某甲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6年9月19日被某甲省**监狱送至武某市甲一医院住院治疗,9月22日实施了碎石手术。雷某外医期间,某甲省**监狱按照司法部及某甲省监狱管理局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该罪犯的具体监管措施为:每天安排四名民警为一个监管小组轮班值守,并指定一名民警为组长,保障通讯二十四小时畅通,随时向监狱监控中心和监狱领导报告情况,接受监狱领导查岗。罪犯必须配戴手铐、脚镣、非检查需要不得打开。
2016年9月23日,**监狱指定由该监狱某监区副教导员何某(因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任组长,上诉人黄某及民警李某、万某(取保候审)为组员的监管小组负责值守看管雷某。当日10时20分,黄某及何某到达甲一医院接班值守,万某于15时到达监管病房值班,李某一直未参与值班。黄某及何某发现雷某未加戴戒具,未着囚服后,仍未按规定给雷某配戴手铐、脚镣。17时许,雷某使用何某手机联系晚餐及一瓶白酒,并支付了餐酒费用。随后,黄某及何某一同在监管病房内用餐并违规饮酒。19时40分许,万某离开病房去别处休息,监管病房中看押雷某的监管民警仅剩黄某及何某。22时30分许,雷某上床休息后,黄某和何某在病房内违规睡觉,且未将关闭后只能从外打开的特殊病房门关闭,致使雷某脱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6年9月29日雷某被抓获。案发后,黄某自动向**监狱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审判决情况】
关于上诉人黄某提出其没有违规睡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及**监狱的相关规定中,对在外就医的罪犯,看押警察应当进行全程有效监控,确保罪犯不脱离视线。针对罪犯雷某,**监狱安排四名民警轮班值守,在有两名民警不在岗的情况下,在岗的黄某及何某应该保持清醒,对雷某全程监控,但黄某却违反规定睡觉,致使雷某脱离视线。故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和辩护人的相同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黄某提出其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作为当日值班的上诉人黄某,应该知晓在外就医罪犯的看管规定,却在值守看管服刑人员外医过程中,未按规定给雷某配戴手铐、脚镣、违规饮酒、违规睡觉、未将房门关闭。上述事实,不仅有《罪犯离监就医工作规定》、《罪犯离监外医住院治疗管理规定》、《**监狱关于罪犯外出就医的补充规定》、《**监狱罪犯外医点值班管理规定》等证据证实,还有证人何某、雷某、庹某某、朱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印证。尽管造成罪犯雷某脱逃的原因有看管警力不足,带班领导不及时报告缺岗情况,雷某携带现金等,但上诉人黄某在值班期间的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是造成雷某脱逃的主要因素,不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上诉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黄某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黄某在值守看管服刑人员外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服刑人员雷某脱逃,造成严重后果。上诉人黄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原审判决已经考虑到其自首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上诉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值守看管服刑人员外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服刑人员雷某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黄某提出其没有违规睡觉、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某甲省武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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