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天津气球摊大妈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改判缓刑

2016年底,天津一名靠摆气球摊为生老太赵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入狱,一审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的刑罚,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一审判决书中显示,2016年8月到10月12日间,赵某某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某某控制,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赵某某随后被检方提起公诉,检方指控,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以压气体为动力枪支6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27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对赵某某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某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河北区法院一审以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赵某某提出上诉,赵某某表示“不知道打气球用的是枪支”
二审过程中赵某某的辩护律师斯某某、徐某对枪支认定标准不合法、不合理、现有的枪支认定标准所依据的试验和理由,严重不科学不合理等方面进行的全面的阐述。
在二审过程中法院对该辩护观点未予采纳,仅以赵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二审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赵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安部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根据干燥松木板的方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为16焦耳/平方厘米。军事专家朱江明表示,16焦耳/平方厘米意味着在射击人体时能伤到皮肤以下的组织,造成所谓的皮外伤。
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规定将标准收紧,将16焦耳/平方厘米降低为1.8焦耳/平方厘米。按照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赵某某案件裁判结果出来后确实引起了学界和司法高层的高度关注,编者在办理的两件涉枪支、弹药类案件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具可靠消息称今年5月最高法院已向各高级法院下达通知,暂缓办理涉枪支、弹药类案件的办理,正在研究出台新的枪支、弹药鉴定标准。编者也在起期待更佳科学、合理的鉴定标准出台,使涉枪支、弹药类案件的处理更趋于科学、合理化。

附:赵某某案(2017)津01刑终41号判决书中法院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综合评议部分
针对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所提涉案枪形物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过程违反公安部《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规定,侦查人员未对查获的枪形物现场进行编号;随手抓取枪形物,破坏了物证表面痕迹,使物证遭到污染;未按规定封装并填写标签;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枪形物的保管过程,无法确定是否与其他枪支混同。因此,涉案枪形物不能确定是从赵某某处查获,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虽未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现场对涉案枪形物进行编号、封装和填写标签,但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作了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并对查扣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将赵某某带回派出所后,经其确认给涉案枪形物贴上标签予以封存。一审庭审期间,赵某某本人对扣押送检的枪形物当庭予以了确认。二审期间,检察机关从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依法调取了相关情况说明,进一步证明了涉案枪支依法提取、扣押、保管、送检的过程。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之间没有矛盾,能够确定涉案枪支为上诉人赵某某所持有,排除被混同的可能性。侦查机关未在第一现场对涉案枪形物进行编号、封装和填写标签,以及随手抓取枪形物,不影响证据关联性的认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所提公安部制定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所依据的试验及理由不科学、不合理,该“判据”确定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法,且属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对枪支做出定义或解释,只能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以“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认定标准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此规定未包含可供执行的、具体的量化标准,需要由有权机关做出进一步规定。《枪支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据此,公安部作为枪支管理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相关规定,本案鉴定所依据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均合法有效,应当适用。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所提在案《枪支鉴定书》因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过程违法,不能确定与赵某某的关联;鉴定所依据的《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未经公开,属尚未公布的规定;出具鉴定书的鉴定机构只有枪弹痕迹鉴定资质,并无枪支鉴定资质,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故本案鉴定机构具备相关鉴定资质;《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系公安部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辩护人认为该规定属“尚未公布的规定”没有事实根据;枪支的关联性问题前已述及。综上,本案《枪支鉴定书》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赵某某持有的枪形物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做出的结论,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意见审查与认定的要求,且经法庭举证、质证,应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上诉人赵某某所提不知自己持有的是枪支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赵某某认为自己持有的是玩具枪而非真枪,其对行为对象存在认识错误,不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涉案枪支外形与制式枪支高度相似,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正常发射、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且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上诉人赵某某对此明知,其在此情况下擅自持有,即具备犯罪故意。至于枪形物致伤力的具体程度,不影响主观故意的成立。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5.关于辩护人所提赵某某的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枪支独有的特性使其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本身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