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通常意义上,所谓的有悔罪表现,法院一般以有退赃、退赔、积极缴纳罚金等客观表现来认定。而本案中,法院认为,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开发出看守所后勤管理和财务管理系统软件,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予以从轻处罚。小编认为,该判决为辩护人的辩护工作也提供了一个新的辨点。同时,小编还进一步思考,如果被告人在本案中开发出的系统软件极为先进,并向全国的看守所予以推广,能否认定为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并据此认定为立功呢?
日期: 2015-11-16
法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164号
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2月3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2015年7月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刑立他字第00126-1号指定审判管辖问题函指定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本院进行第一审程序审判。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并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刑立他字第00126-1号指定审判管辖问题函的要求,向上级法院层报确定审判管辖权。
2015年8月2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刑立他字第0012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本院进行第一审程序审判,并于同日决定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8月期间,徐某某、王某某、谢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商议利用手机软件为道具,在网络上和现实中以拉人头、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发展会员来牟利。
随后,陈某某在网上取得“乐虎”手机软件,找到精通电脑和网络技术的周某某(已判刑)、被告人胡某建立了传销性质的“乐虎网站”。
徐某某、王某某、谢某、陈某某、周某某和被告人胡某为该“公司”股东。
徐某某负责市场运作;王某某负责财务和赃款转移;谢某负责协调股东;陈某某负责宣传策划;被告人胡某和周某某在陈某某的安排下负责网络管理和客服。
被告人胡某又在周某某的安排下负责网络管理。
徐某某、谢某、陈某某、王某某各占该“公司”股份22.2%,周某某占该“公司”股份7.7%,被告人胡某占该“公司”股份3.5%,利益按股份分配。
嗣后,谢某找到陈某一、陈某二、钟某一、祁某一(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
“乐虎公司”网站从2010年10月开始运营,后更名为“乐信公司”。
为更具欺骗性,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3月份,“乐信”公司与广州康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达成口头协议,每月付给康力人民币50万元,可以从康力拿到200个直销员证,并利用康力的名义报备开会,对外宣称与康力挂靠合作成功,组织名称也改为“康力乐信公司”。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和徐某某、王某某、谢某、陈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以“乐虎”“乐信”手机软件为道具,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网站会员82410个。
会员缴纳人民币390元至人民币31200元不等的费用后成为该组织一钻至六钻会员,每名会员会在该公司的网站上(网址www.kl-lasin.us)注册后获得一个ID号,每个ID号下面安置二个会员,呈两叉线往下层层发展。
其上线人员每发展一名会员按5%-10%的比例提成获利,还另设直推奖、积分奖、管理奖等名目制度,激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建立层级,从而骗取财物。
会员交纳的会费按每人民币390元积1分,一月积300分的会员就能升为经理。
该“公司”依次设有经理、资深经理、行政经理、董事、资深董事、行政董事、皇冠、资深皇冠、行政皇冠九个头衔的级别,九个级别的会员能一次性获得人民币1万至人民币30万不等的奖衔奖。
为了更好的发展市场和管理会员,骗取财物。
“乐信公司”对会员进行考核,达到标准的被任命为公司“发展委员”,该传销组织现有“发展委员”31人,钟某一(均已判刑)为发展委主任,陈某二、祁某一、李某二(均已判刑)为副主任;熊某某、程某某、张某某、朗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委员。
发展委员利用“呱呱”视频会议等形式对本区的会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指导会员发展下线。
该组织采取了极其隐蔽的资金转移模式。
由王某某从网上购得一批农业银行卡,均开通网上银行,该银行卡账户为传销组织资金流转、存取赃款所用。
会员交纳的会费,存入公司的收款所用农业银行账户上(称收款账户)后,王某某安排陈某3(已判刑)进行网上银行转账,将卡上的钱一部分作为会员所发奖金工资,转到会员的财付通或者银行账户上;另一部分转账到另一批用于资金中转的农业银行账户上(称中转账户)。
王某某还安排陈##、郑某某、陈*、陈**、凌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持上述中转卡到昆明、南昌、济南等地取款。
所取得现金由上述取款人存入另一批银行卡账户中(称安全账户)。
陈某3又在被告人胡某和王某某的指挥下利用网上银行转账,将“安全账户”中的资金转账至被告人胡某和徐某某、王某某、谢某、陈某某、周某某等股东直接支配的农业银行卡上,由股东本人或者其安排取款人从中取款获利。
以上述模式,“康力乐信”传销组织仅在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份期间,注册会员注册费用达人民币2.03亿余元,返给会员人民币0.79亿余元,被告人胡某和徐某某、谢某等“股东”成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24亿余元。
被告人胡某在负责“康力乐信”传销组织网络管理期间还同朗明元达成协议,共同发展会员,其等下线注册会员有kewang、hj8888等人,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57万余元。
随后,被告人胡某将自己所获非法利益上交康力乐信公司。
2014年12月26日21时,被告人胡某主动从马来西亚乘飞机回深圳宝安机场投案自首,随后应城市公安局民警将胡某带回应城市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胡某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有关书证,同案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他人以经营电话软件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负责网络管理,起主要作用,属主犯。
但被告人胡某在陈某某和周某某的安排下负责网络管理,在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比照已判的主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胡某主动缴纳罚金,在羁押期间,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开发出看守所后勤管理和财务管理系统软件,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属自首,以及主动缴纳罚金和所得非法利益上交了公司,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胡某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
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鹏
审判员黄国林
人民陪审员刘朝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危智胜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