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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使用翻墙软件可能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编者按】翻墙软件对于网友们应该不是个新鲜词汇,在网上随便一搜,免费的、收费的翻墙软件比比皆是,使用过翻墙软件的网友应该也不在少数,但大家应该很少去思考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今年的3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出售翻墙软件的行为定罪处罚,顺其自然地,既然提供翻墙软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使用翻墙软件去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相关信息、数据的行为呢?小编特意找来该判决文书原文,愿能有所助益!
 
案例来源:(2017)粤1971刑初250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家里(即东莞市石排镇福隆村xxx号),通过手提电脑创建网站www.jumoss.com,并在该网站出售“飞越SS”VPN翻墙软件账户。2016年2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江志锋(在逃)一起经营该网站,被告人邓某某主要负责技术运营工作,江志锋负责通过网络进行广告推广吸引客户。2016年5月1日,翻墙软件改名为“影梭云”并在网站www.yingsuoyun.com上销售。至今,被告人邓某某等2人在互联网络上销售“飞越SS”、“影梭云”VPN翻墙软件金额为34157.57元,非法牟利约13957.57元。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的ShadowsocksR-dotnet4.0.exe软件可以访问国内(大陆地区)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2016年8月24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排镇福隆村委会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提电脑一部等物证,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通话记录清单,查询邓某某经营的网站的财务记录的截图及交易记录,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邓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5、被告人邓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邓某某从2015年10月开始,通过手提电脑创建网站并在该网站出售“飞越SS”、“影梭云”VPN翻墙软件账户,该软件可以访问国内(大陆地区)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被告人邓某某的作案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其犯罪情节不属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大。故辩护人提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视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一部手提电脑(详细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邓某某违法所得13957.57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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