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在重庆市某区一商店对面公路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净重为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净重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陈某,交易完成后因拒捕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某内环出口处时被民警驾车逼停,被告人张某弃车逃跑途中将一个双肩包扔掉,后被民警抓获,并从其扔掉的双肩包查获冰毒32.2克,麻古7.1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8-10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家属在审判阶段为被告人另行聘请了智豪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案情,被告人谈到的一个细节引起了律师的注意,公安在抓获后即对查获的毒品提取了4个检材,并在他被关押在
看守所后,再次对扣押的毒品提取了10个检材,公安机关为何要重新提取毒品检材?
律师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查获的毒品共有19包,依法应当随机抽取10包进行检材的提取,公安人员的第一次提取不符合规定,故又进行了第二次提取。律师对毒品的封存记录进行了查找,在卷的证据中仅有现场查获毒品的封存记录,而第一次提取后公安人员并没有再做毒品的封存记录,虽然在第二次提取检材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无法证实提取的毒品就是此前被查扣的毒品。
裁判观点:
民警第一次仅随机从1小包白色晶体中提取一小部分、从所有颗粒中提取1颗送检,鉴定意见为所送检材均系毒品,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毒品收缴、封存、称量、检材提取及送检工作规定》关于同一处提取的包装、性状、颜色相同的多包毒品,如果不满10包,所有单包装毒品的检材都要分别提取送检以及超过10包不满100包单包装毒品的检材提取应随机选10包的多包装毒品提取方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称重之后,除了将第一次送检的4包检材当场封存,张某签字确认外,其余疑似毒品均无再次封存记录,故第二次所送检材是否为原涉案疑似毒品缺乏证据支持,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背包内有冰毒32.2克,麻古7.1克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判处被告人1年11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8000元罚金。
办案心得:
本案能从量刑建议的8-10年到最终判决的1年左右,刑期大幅减少。其原因在于公安机关在毒品的扣押、提取、封存的相关记录上出现问题,律师利用这一证据漏洞,最终帮助被告人获得了满意的判决结果。同时,这也与法院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是分不开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