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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持菜刀将儿子乱刀砍死,法院竟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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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常言虎毒不食子,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并非一条颠簸不破的定律,古有汉武帝因“巫蛊之祸”错杀太子,今有父亲因不满儿子长期叨扰将其杀害。此类因家庭矛盾引起的父子相残的惨剧实在令人唏嘘。考虑到该类案件的特殊性,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起动机、对象、后果等方面因素。首先,应从法律效果考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次,从社会效果考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当事人判处相对较轻或较重的处罚。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2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德,男,1955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5511210010,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桦甸市永吉街永和委八组,住桦甸市永吉街东城新区小区1—3—102室。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辩护人丛晓海,吉林华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及辩护人丛晓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30日22时许,在桦甸市永吉街道东城新区小区1号楼3单元102室被告人王德家,王德因其儿子王弘波酒后砸其家门,进屋后辱骂自己而与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王德用拳击打王弘波右额颞顶部,将王弘波打晕在该单元楼宇门内台阶下。因被害人王弘波长期酒后到王德家闹事,砸毁王德家财物,辱骂王德夫妇并殴打自己的儿子王肖栩,王德已对王弘波积怨较深,产生杀死王弘波的想法。被告人王德回到家中取出菜刀,持刀砍向被害人王弘波的右臀部、右肩胛及颈部,造成被害人王弘波当场死亡。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弘波系因刃器砍伤颈部,造成左颈总动脉大部分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德主动向桦甸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王德供述、证人张少凤、王肖栩、王宝、毕占宽、马宏雁、李丽、李默、田长宝、周波、张国山、张富山、张凤云、刘桂芹、朱健、周恩平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卷宗、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作案工具照片、通讯记录查询结果单、报警记录查询单、桦甸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来访转接单及材料、桦甸市永吉街道永吉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同事朋友请愿书、亲属请愿书、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户籍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德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其系自首,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辩护人丛晓海认为,被告人王德系自首,本案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王德可依法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22时许,在桦甸市永吉街道东城新区小区1号楼3单元102室被告人王德家,王德因其儿子王弘波酒后砸其家门,进屋后辱骂自己而与王弘波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王德用拳击打王弘波头部,将王弘波打晕在该单元楼宇门内台阶下。因被害人王弘波长期酒后到王德家闹事,砸毁王德家财物,辱骂王德夫妇并殴打自己的儿子王肖栩,王德已对王弘波积怨较深,遂产生杀死王弘波的想法。王德回到家中取出菜刀,持刀砍向被害人王弘波的右臀部、右肩胛及颈部,造成被害人王弘波当场死亡。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弘波系因刃器砍伤颈部,造成左颈总动脉大部分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德犯罪后让其亲属打电话报案,其本人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弘波系因刃器砍伤颈部,造成左颈总动脉大部分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30日22时许,桦甸市公安局永吉派出所接到王宝报案称,王德在桦甸市永吉街东城新区1号楼3单元1楼西门的楼道内持刀将自己的儿子王弘波砍死。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德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出警且主动投案,未逃离和拒捕,经讯问,王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电话记录查询单,证实了被告人王德砍死王弘波后给王宝打电话的事实。
4、来访转办单、王肖栩家暴自述材料、东城新区1号楼居民请愿书、同事朋友请愿书,证实案发后王弘波儿子王肖栩、王德居住地居民、王德同事朋友请求对王德从轻处罚。
5、桦甸市永吉街道永吉社区证明,证实王弘波经常酗酒,喝完酒后失去理智,摔打家里东西,打爹骂娘,经劝阻没有悔改之意。
6、民事调解书,证实王弘波与马宏雁于2006年11月2日离婚。
7、扣押笔录、照片及作案工具菜刀,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德作案凶器菜刀依法扣押。
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卷宗,证实了被告人王德故意杀害王弘波的地点,同时证实了王德家物品被损坏的事实。
9、证人张少凤证言:“2016年4月30日上午10点多钟,我儿子王弘波到我家来了,我赶忙给他做饭,因为我儿子总是无理取闹,我寻思做完饭就可以躲着他了,做完饭我就走了,下午4点多的时候我回家,看见王弘波在我家躺着睡觉,我又赶紧做饭,做完饭我又走了,晚上7点多钟我回家时看见王弘波没在我家,我吃完饭就睡觉了。晚上9点多的时候,我听见王弘波在外面踢门,叮当叮当声音老响了,我一开门闻到王弘波一身的酒气,一看就是喝大了,随后我老伴王德也出来了,和王弘波说了三遍让他冷静点,我儿子王弘波就骂我老伴王德,要往屋里面进,王德就不让他进屋,还往外推王弘波,让他回自己家,王弘波就打王德,具体打哪没看清楚,王德也打王弘波,打哪也没看清楚,反正他二人就打起来了,因为我儿子一上来那个劲谁劝也不好使,如果劝不好他还砸家里的东西,我看这种情况就赶紧往外走,没管他爷俩,我就上我大弟弟张国山家了,到那能有十分钟,我小弟弟张富山给我大弟弟张国山打电话,说我儿子王弘波死了。王德和王弘波没有什么矛盾,但是王弘波喝完酒就回家闹我们,不是在家砸东西就是骂我们,喝完酒就骂人,不骂人不说话,还砸东西。王弘波从结婚之后就开始打媳妇,骂爹娘,他媳妇受不了他的打还离婚了。”
10、证人王肖栩证言:“我爸爸王弘波2016年4月30日早上到我爷爷家了,喝完酒来的,一天都在我爷爷家呆着了,中午和晚上都喝酒了,我下午5点多就睡觉了,大约晚上9点多钟,我听见我爷爷和我爸爸吵吵,因为什么我不知道,我继续睡觉了,大约晚上11点多钟警察把我叫起来了。我爸爸和妈妈早就离婚了,我在爷爷家长大的,我爸爸自己在九小附近的楼住,我听说是家庭暴力离婚的,我爸爸打我妈妈才离婚的,在我记事的时候我爸爸经常打我妈妈,我爸爸不喝酒挺好的,喝酒后就找事打仗,找各种理由和我爷爷奶奶打仗。”
11、证人王宝证言:“我和王德是亲兄弟,2016年4月30日22时许,王德把王弘波砍死之后给我打电话,说他把王弘波打死了,我下楼准备去王德家,下楼过程中,王德的邻居刘桂芹也给我打电话,说王德把王弘波打死了,我到了王德家门口之后,看到王弘波躺在地上,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我和王德说投案自首吧,王德说行,之后我报的警,报警之后我和王德就在现场等着,后来警察就来了。王弘波天天喝酒,喝完酒就闹事,回到王德家就砸门、砸东西、骂爹妈,有时还推推搡搡的,电视机砸了好几个,窗户玻璃砸了很多次,花盆也总砸,还打自己的孩子,前妻也是被打跑离婚的,最近处的对象也是被他打完以后不处的,他喝多酒到王德家闹事邻居都知道,王德实在无法忍耐了,折磨了二十年了。”
12、证人毕占宽证言:“我认识王弘波,他喝完酒就来闹他父母,总来闹,我赶上了三次,他大骂父母,还砸家里的东西,见啥砸啥,电视、玻璃、门,什么都砸过,拉仗也拉不住,有一次我还被打了一拳,他喝完酒就失去理智了,就没人性了,根本没见过这种人。4月30日晚上9点多钟我从外面回来,看到王德和王弘波在一楼走廊里撕巴,我上去拉仗,王德将我推上楼了,说他家的事不用我管,那时王弘波还骂他爸呢。”
13、证人马宏雁证言:“王弘波是我前夫,我们已离婚,是因为他家庭暴力,虐待儿童,没有责任感才和他离婚的,他2002年开始跑黑线车,整个人就变了,天天喝酒,喝啤酒就像喝饮料,天天晚上不让我睡觉,就让我和他唠嗑,家里的门和屋内的东西不知道被他砸了多少次了,我发现他吃摇头丸、曲马多、可非什么的,吃完后眼睛直勾勾的,天天半夜三更回家,天天砸门,我怀孕后期他半夜三更的回家打我,总打我,我想过自杀。王弘波把他父亲气得喝过药,那时王弘波喝完酒或吸食完毒品闹完我就去闹他父母,砸东西什么的,他母亲给他下跪是常事,王德是很少言语的人,被逼的没着了,王弘波总和他父亲说有能耐你打死我啊。
14、证人李丽证言:“我和王弘波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王弘波平时上班之余就喜欢喝酒,早上起来以后就开始喝,就像喝水一样,喝完酒以后就像变了一个人,有点酒后癫狂,他每次喝完酒就砸我电话,打我,还打孩子,他不喝酒的时候挺好的,喝完酒就见谁骂谁,还砸东西,我电话都被他砸坏好几个了,每次打完我之后都向我道歉,说以后戒酒,不打我了,但每次都还是喝酒,继续打我。”
15、证人李默证言:“我认识王弘波,以前和王弘波处过对象,王弘波经常酗酒,喝完酒就闹事打人,打过我很多次,最后实在忍不了就分手了,王弘波天天喝酒,喝完酒就像变了个人似的,经常打我,打他儿子,砸家里的东西,王弘波平时对父母很不好,王弘波在他父母家生活过一段时间,那个时候王弘波喝完酒就打我,砸家里东西,他的父母拉着王弘波不让他打我,王弘波就骂他父母,很多次他的父母没办法都给王弘波下跪求他别打我,但王弘波一点都不理会,继续打我,他的父母有时因为阻止王弘波打我,也会被王弘波打,王弘波只要喝完酒,就是闹,没有原因,就是经常酗酒找事。王弘波的父亲平时对王弘波很好,王弘波的儿子王肖栩平时都是王德两口子管,王德砍死王弘波是被逼的,忍无可忍,王德平时是个很老实,很好的人。”
16、证人田长宝证言:“我是金沙农电所的工人,和王弘波是一个值班组的,王弘波是专职司机,在金沙农电所工作六、七年了,他平时不喝酒的话人还可以,要是一喝酒就跟变了个人似的,在单位到处耍,不顺心思就砸东西,每次值班王弘波就自己带酒在单位喝,喝完以后就在单位耍,骂人,砸东西,用烟灰缸砸电视机,砸值班室的玻璃,用脚踹门,还摔凳子,单位的电视被王弘波砸坏了二、三个,值班室的玻璃也换了好几次,王弘波每次值班睡觉前都要买二瓶酒放在床头,边看电视玩手机边喝酒,单位的领导都劝不动他,我们看见王弘波喝酒了都没人搭理他,因为大家都知道王弘波经常酒后闹事,平时很少有人和他接触,王弘波每天在单位都迷迷糊糊的,不知道喝了多少酒,清醒的时候很少,大部分时间都满身酒气。”
17、证人周波证言:“我是金沙供电所的工人,和王弘波在一起接触五、六年了,王弘波是我们单位的司机,平时表现很不好,不听从安排,经常不上班,上班期间经常饮酒,喝多了还在单位损毁财物,单位的人平时都躲着王弘波,我还听说王弘波经常喝完酒去他父母家闹事,砸他父母家的东西。”
18、证人张国山证言:“王德是我姐夫,他儿子叫王弘波,2016年4月30日晚上,王德把王弘波砍死了,是我小弟张富山打电话告诉我的,我到王德家的时候王弘波已经死了,王德和王弘波没有什么大的矛盾,王弘波经常喝酒,每次喝完酒就到王德家闹,砸电视、冰箱等物品,而且每次喝完酒之后还骂他爸、他妈,对他爸、他妈推推搡搡,他媳妇之前和他离婚了,就是因为他喝酒后打他媳妇、打他儿子,连他最近处的对象也因为他酒后闹事打人不和他处了。”
19、证人张富山证言:“王德是我大姐夫,王德和王弘波关系不太好,王弘波经常喝酒,酒后到王德家闹事,砸电视、冰箱等家用电器,每次都把东西砸坏以后才肯罢休,而且王弘波每次喝完酒以后都对他爸王德和他妈张少凤大吵大闹,有时候大打出手,王弘波的前妻就是因为王弘波酒后闹事、砸东西和他离婚的。他平时连水都不喝,就是喝酒,喝完酒就开始闹事,砸东西、打孩子、打老婆、打骂父母。”
20、证人张凤云证言:“我和王德是邻居,王弘波是王德的儿子,他俩的关系不好,平时王德为人挺好的,王弘波经常在王德家住,王弘波平时特别爱喝酒,喝完酒就砸家里的电视、冰箱、洗衣机等东西,王德家电视都换了好几次了,王弘波不喝酒的时候还挺好的,一喝完酒就像变态似的,打他儿子、媳妇,有时候还和他父母打架,我都过来拉仗,还受过伤,王弘波每隔二、三天就回到他父母这闹一次,每次都很严重,弄得他父母一点办法都没有,根本管不了他。”
21、证人刘桂芹证言:“我和王德、张少凤夫妻是邻居,王弘波是王德的儿子,2016年4月30日被王德砍死了,我就给王宝打电话,王宝来了就报案了。我和王德住了10多年的邻居了,王弘波喝点酒就砸他爸家的门、窗户、电视什么的,砸了不知道多少次了,室内的东西都砸过,隔三差五就来闹,王弘波喝完酒就失去理智,有一次我拉架把腿都碰坏了,把他父母气跑了,就是为了躲他,老两口为了孙子在这住,要不然早扔下房子走了,王德也是忍无可忍,才把王弘波砍死了,没见过王弘波这样的,天天闹家里人。”
22、证人朱健证言:“我与王德是邻居,王德的儿子王弘波我认识,喝完酒就来闹他父母,总来骂他爸他妈,打孩子,砸东西,电视、电脑、玻璃不知道砸了多少次了,不喝酒时还挺好,喝酒就失去理智了,没人性了,王德老两口平时非常好,我们相处的也非常好,他还得给王弘波抚养孩子。”
23、证人周恩平证言,证实了被害人王弘波酒后闹事的相关案件事实。
24、被告人王德供述:“2016年4月30日晚上10点多钟,王弘波来我家踹门,声音很大,踹了半天,我媳妇张少凤给开的门,当时我孙子王肖栩在卧室已经睡着了,王弘波进门之后我一看就是喝多了,满身的酒味,我就说他几句,我话还没有说完呢,王弘波就妈妈的骂我,我当时挺生气的,就往门外推王弘波,王弘波就开始和我撕扯,边撕扯边骂我,还和我动手,用手推我,在我俩撕扯到我家门口的时候,我用右手打了王弘波头部一拳,直接把王弘波打倒了,当时楼上的邻居毕占宽要过来劝我,我把他赶走了,之后我越想越来气,这么多年王弘波喝完酒不是打孩子,就是打媳妇,砸东西,想到这些我就觉得该有个解脱了,我进屋到厨房的灶台上拿起了菜刀,回到楼道里,王弘波依然躺在楼道里,我用脚踢了王弘波头部二下,王弘波没动静,这个时候这么多年的压抑,还有王弘波打我孙子,打他媳妇和后处的对象,加上平时把我媳妇气得死去活来,种种压抑和愤怒结合在一起,我用菜刀砍了王弘波,先砍屁股两刀,又砍了后背三刀,最后我看王弘波也没什么动静,我当时想别让王弘波遭罪了,也别让他留在这个社会上坑害别人了,我用菜刀砍了王弘波的脖子,砍完之后血就喷了出来,我知道王弘波肯定活不了了,我就给我弟弟王宝打电话说王弘波让我打死了,不一会王宝就来了,看到王弘波死了就哭了,我说报案吧,王宝也说报案自首吧,接着王宝就报案了,我就在家等着警察来。王弘波平时就是喝酒,喝完酒就无故打媳妇和孩子,因为这个事我和她妈都跪下求过他,都没管用,我要是不为我孙子着想,我根本下不了手杀死自己的儿子。王弘波到我家砸过很多次东西,三天二头的喝完酒就来闹,我家的电视被王弘波砸坏多少个了。”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其犯罪后让其亲属打电话报案,其本人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另外,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王弘波长期酒后到被告人王德家闹事,多次损坏物品,被告人王德出于长期的积怨,将被害人王弘波杀死,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重大过错,且亲属、同事、居住地邻居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可对被告人王德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丛晓海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秀云
代理审判员  李秋颖
代理审判员  巩建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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