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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医疗检查与猥亵,天使与恶魔,一念之间,如何区分?

编者按:有一种 “高危”职业叫男医生,“高危”一词可从对立的两面进行解读?其一,部分医生利用自己的身份,在医疗诊断过程中,为满足自己的意欲,伺机猥亵妇女。其二,妇科男医生在为女性患者做检查时,不可避免会触碰一些敏感部位,部分患者将医疗检查误认为是猥亵,进而辱医、伤医。本文通过收集部分法院案例,为大家正确识别医疗检查与猥亵行为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1甘肃省某中学组织学生在肃北县医院体检。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己作为尿检项目检验医生的便利,超出尿检医生的职责范围,以“体检复查”为名,对14名已满14周岁的女学生和7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抚摸胸腋部和下腹部、腹股沟区,将裤子脱至大腿根部查看生殖器,用手在阴部进行按压抚摸,对个别女学生以棉签插入阴部擦拭的方式提取所谓“分泌物”,进行猥亵。
被告人及辩护人观点:王某超出职权范围进行检查是为了对学生负责,出发点是想把病因查清楚并无猥亵之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具有强制猥亵妇女和猥亵儿童的动机与目的,王某的行为不符合猥亵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体检复查”为名对14名已满14周岁女学生和7名不满14周岁女学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猥亵,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应当予以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案被害人人数多且使未成年女学生的人格、名誉及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称没有猥亵的动机与目的,原判将违反医疗规程的医疗检查认定为犯罪行为,属于定性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尿检常规步骤说明、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王某利用给学生作尿检的职务之便,超越尿检医生职责范围,趁大多数被害女学生从未接受过体检的机会,实施了猥亵行为,且21名女学生均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其不知抗拒和无法抗拒而使自己的身体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王某的行为违背了她们的意志,是变相的强制,王某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2被害人王某因胸、背部患有皮肤病,由其姐姐王×霞陪同到龙江县某医院诊治,医生富某按带状疱疹为其治疗、开药。2012年3月8日13时许,王某第3次到该医院找富某复查,富某提出要为王某做全面检查,在检查完患病处后,又让王某躺在床上脱下裤子检查阴部,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富某将食指伸进王某阴道内转摸,导致王某处女膜受伤。经查被害人王某虽受机械性钝力作用,但没有造成处女膜破裂,故不需要进行处女膜修复。公安机关将富某抓获。
原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富某身为职业医生,明知对女患者诊疗检查身体时,对患者应示明如何诊疗,并有家属或女医生在场这一常规,在被害人王某要求对患有带状疱疹疾病进行复查时,被告人富某违反医疗常规,未征得被害人同意,使被害人不知反抗,对被害人的隐私部位进行转摸检查,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富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原审二审法院认定:富某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
富某申诉理由:一、富某没有犯罪事实。系在被害人提出下体不适情况下检查。原审两级法院没有分清检查行为和猥亵行为的区别,将检查行为当作猥亵行为,是客观归罪。二、对于法律问题,是否需要第三人在场,不是证人证言来证明的内容,而是执法或司法者查明并依法适用的。三、原二审违反法律程序。
其辩护人提出:一、本案事实不清,检察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没有一个能够证明富某有罪。二、王某及其两个姐姐作伪证。三、富某系皮肤性病科医生,主体特殊,有权利对患者隐私进行检查。四、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通过查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理由为富某作无罪辩护。
检察机关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富某明知其触诊行为违反医疗常规,而利用被害人王某对其职业医师身份的信任,以进行诊疗为名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依法驳回原审被告人富某的申诉请求,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富某利用被害人王某单独到其医院就诊治疗之机,违背妇女意志,借看病为由,强行对被害人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检查机关提出原一、二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富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驳回原审被告人富某的申诉请求,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以支持。富某及辩护人一审提交的吉林瑞光司法鉴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认定带状疱疹可发生在阴道部位是正确的,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王某阴道部位长有带状疱疹;其鉴定意见书结论是对带状疱疹病症的综合描述,未针对被害人病情;富某没必要对被害人以触诊方式进行阴道内外常规检查,故本院不予采信。富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自己关门、上床、脱裤等行为配合医生检查就是被害人同意富某对其所谓的触诊。经查,被害人做为未婚女性,出于对医生的信任,配合医生检查是正常反应,但不等同于被害人同意对其猥亵,故此辩解不予采纳。富某提出是被害人提出其下身不适,才对被害人下身进行检查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富某关于二审程序违法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富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维持原审判决。
编者后记:由于医生职业的特殊性,需要对医疗对象的身体进行专业检查,故区分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的确有一定难度。从以上两则案例,可总结出一些关于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的区分方法:
1.从主观方面区分。医疗检查应当是以治病救人为目的,在遵循相关医疗规范的前提下,对病人进行必要、科学的医务检查和诊治;而猥亵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需要具备猥亵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自主权和羞耻心,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从客观方面区分:
(1)是否使用了强制或者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部分医生欺骗被害人接受非诊疗所必需的身体检查,借机实施猥亵。强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医务人员通常要对医疗对象的身体进行检查,而医疗对象一般对专业医学知识不知或者所知不多,出于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关切、担忧,以及对医务人员专业性的信任、敬畏,在心理上处于一定弱势地位。医务人员如利用其特殊身份和优势地位,在医院检查治疗室这一特定场所,通过有针对性的语言或者行为暗示等方式,即可对妇女、儿童的身体或者精神形成强制力,使其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也应当视为强制。
(2)是否明显超越了职责范围、是否系诊疗所必需。医疗检查是一种专业技术活动,因其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故专业操作规范绝大多数并不为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是行业内的规程,有些只是本行业从业人员的共识。通常来讲,甄别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行为可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分析诊疗行为是否明显超越职责范围,比如对骨折的病人进行妇科检查,显然非诊疗所必需另外,可结合医院关于岗位职责以及检验流程的规定加以判断。由于医生的专业性强、分工细致,医院对相关流程和规范均进行了细化规定,这些规定可用作判别检查是否明显超越了职责范围、是否系诊疗所必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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