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从2016年5月13日尸检工作启动到正式鉴定意见出炉,经历了整整47天,对这一全民关注案件有着决定性作用的证据,作为司法人员,如何审查其合法真实性,成为现目前需要关注的重点。小编今天将着重介绍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
一、什么是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判断。从本质上讲,鉴定意见也是一种主观性判断,在英美证据法中,一般将鉴定人视为专家证人,而将鉴定意见视为专家证人提供的证言。
二、鉴定意见如何审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司法解释第84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综上,审查鉴定意见,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鉴定人的条件是否具备。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应当以鉴定人具有符合条件的资格为前提。如果鉴定人不合格,则必然导致鉴定意见无效。
2.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或行业规范。比如鉴定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采取的方法是否规范,送鉴材料是否充分、真实等。
3.鉴定意见的论据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依据现有的证据能否必然推导出现在的结论,防止将自相矛盾的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最后,还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当发现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时,及时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三、雷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审查?
雷洋案件鉴定意见出台后,鉴定意见不是先前警方说的死于“心脏病猝死”,而是“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很多人不明白该结论,因为“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是个专业性极强的东西,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胃内容物是不可能跑到呼吸道里去的,雷洋的胃内容物跑进了呼吸道,说明这不是一个正常的情况。那么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一)什么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是指食物、呕吐物等被吸入呼吸道引起阻塞造成窒息死亡。
北京检方的通报指出,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先前媒体报道的家属发现雷洋头部、手臂受伤,嘴角还有血,与“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是否存在着关联性?也就是说,雷洋“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与“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是否有关联?
(二)什么原因导致“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
雷洋尸检鉴定意见只是说出了雷洋的死因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并没有说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胃内容物是如何吸入呼吸道的。正常情况下,人的会厌反射很灵敏,异物进入呼吸道会出现剧烈的呛咳反应,因此呕吐物不易进入呼吸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因颅脑外伤或者醉酒等原因,导致会厌反射灵敏度降低,当发生呕吐时,呕吐物会因呛咳反应减弱或消失而使呕吐物误吸入呼吸道。另外,因外力作用等因素导致呕吐物不能顺利排出,也会造成误吸;老人和婴儿也可能因自身原因而出现误吸。
北京市检察院发布通告,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单位的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依法进行了审查论证,指出了需要补充鉴定的内容,检察机关将依法安排补充鉴定,科学运用检验鉴定结论,确保案件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办理。就是要解决“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与“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三)不服鉴定意见该怎么处理?
6月25日,雷洋案涉案警察刑某的代理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递交一份《法律意见书》,提出“因鉴定机构的确定程序违背相关法规、网传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资质存疑”,建议检察机关更换鉴定机构。如果对鉴定意见不服,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法律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对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应依法办理。如果认为原鉴定意见正确,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的,检察机关应驳回申请、维持原鉴定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认为确有必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雷洋案件,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在实现正义,对于社会来说,每一起正义案件,都是一次普法教育;每一次依法解决,都是一个推进法治建设的契机。我们希望,作为此次案件重要证据的鉴定意见,能够经得住考验,要对雷洋的家属和涉案警察负责,更要经受住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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